劉國航:“學生告教授”的怪與不怪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要擔負起啟蒙與實踐的義務,即學會尊重與寬容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批評言論
近日,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楊師群在其博客上撰文透露,兩名女生因不滿自己在《古代漢語》課上有批評政府行為的言論,而到當?shù)毓簿帧案姘l(fā)”自己是“反革命”。
實事求是地說,這一“新聞事件”有很多令人費解的地方,乍一看來也真有些讓人不敢相信,但正因為如此,人們對它的議論也就特別多。
在沒有進一步的新聞事實之前,筆者姑且先當事情確實如此,這里僅就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一點分析。
首先,兩名學生僅因為自己的授課老師講課內容“嚴重出格”就到公安局告發(fā)其“反革命”罪,實屬不當。不說目前我國刑法早已摒棄了“反革命”罪,只是事件本身就是一個要與不要“因言獲罪”的問題。這對于經(jīng)歷過十年“文革”動亂災難的中國人民來說,無論如何都不愿“因言獲罪”再死灰復燃。更何況,如果僅僅以一個人的言論而不是行為定罪,不但會走上昔日懲處“思想犯”的回頭路,更是否認了今天改革開放時代的大背景下思想理論大繁榮和文化事業(yè)大發(fā)展的事實。
更令人不解的是,在兩個大學女生告發(fā)后,當?shù)毓矙C關竟然予以“立案偵查”,這就使這一事件不再僅僅局限于一個學術爭議的范圍了。由于公安機關所要偵查的范圍應是違反治安管理法或刑法所規(guī)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就必然涉及到審查楊教授的課堂言論內容有無違法犯罪的嫌疑。按照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規(guī)定,原有的“反革命”罪名早已被取代為“危害國家安全罪”。這也就意味著,如果一個大學教授沒有在課堂上直接鼓吹或教唆學生直接去從事危害和顛覆國家安全的行為,而只是批評了某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就不能被界定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果當?shù)毓矙C關為此確實“立案偵查”了,則明顯屬于用權不當或濫用職權了。
畢竟,我國憲法第41條已明確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而楊教授在課堂內“批評政府”的言論應屬于公民批評和建議的范疇,無論其正確和過激與否,都不能與犯罪掛鉤,更不能將其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信涉及此事件的公安機關應能明確辨析這一點,在“立案偵查”之前,首先要弄清楚楊教授有無違法或犯罪的行為,如果只是就其課堂內的講授內容而言,是無論如何都不能隨意“立案偵查”的,反之便是違反了憲法規(guī)定的公民“言論自由”和“批評和建議”的這一合法權利,最終令自己陷于被動局面。
還要提及的是,兩個大學女生的行為也并不是什么“不擇手段”,更不能由此認定她們向公安機關控告他人犯罪是誣告陷害。對一些涉世不深的年輕大學生而言,知法與懂法固然重要,但更要體認與珍惜來之不易的言論自由及學術爭鳴的和諧氣氛。學校不但具有這個責任,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更要擔負起啟蒙與實踐的義務,即學會尊重與寬容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批評言論,至于正確與否則另當別論。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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