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志銘:,中國司法改革的若干思考——對學者角色和作用的反思
發(fā)布時間:2020-05-25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ǜ鶕浺粽矶,未經本人勘校)
首先想給自己的發(fā)言做個定位,一直比較關注司法改革各方面的主體參與,政府在其中的主導地位毋庸置疑,但是學者也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自己作為一個學者,從學術的角度來講這個問題比較好深入。我和在座的各位都在思考中,思考作為一種時態(tài)的話應該是進行時,成熟或者不成熟的觀點都可以表達,所以我講這個題目比較坦然。
一、 中國司法改革歷程回顧
中國司法改革話題從提起到不斷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是有一個過程的。其中比較明顯的標志就是從舉證責任開始的,大概91年左右吧,民訴法修改之后就出臺了“誰主張誰舉證”,其直接動機就是避免法院的尷尬,當時我在河北的一個法院,法院一年的辦案經費只有1萬塊錢,要是外出辦案則根本不夠。我們去外面辦一個案子,就是兩個廠長跟著,包吃包住一切全包,法院的公正形象受損,這種情形受到了社會的嚴厲批評,人們覺得中國法院傳統(tǒng)的父母官包攬一切的要求是導致這一現(xiàn)象的直接原因,而法院經費又有限,在當時情況下選擇了舉證責任的分擔。從舉證責任開始,由于當事人和法院之間的位移逐漸擴大,從訴訟角色、機制上、體制上的變革,就形成了司法改革的現(xiàn)狀。也就是說中國的司法改革從最初的、外圍的、學者的學術呼吁,到各個部門零零散散的改革,到中央自上而下的大規(guī)模的推動,這個過程從主體參與角度來分析,從中央政府的介入來講確實是個過程。95、96年左右司法改革還主要是學術界和媒體談論的話題,從90年代末期開始,各個部門成系統(tǒng)的改革出臺,最高院出臺了五年改革方案,最高檢出臺了三年改革方案,地方法院、檢察院紛紛出臺了相關改革方案。這樣說來,零打碎敲的改革主要是在十六大之前,十六大報告明確提出要進行司法改革,于是司法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在02年自上而下的改革全面推進,這些年來在中央政法委司改領導小組的指揮下,各部門進行了有中心的司改小組,參與統(tǒng)一的司改方案,到04年底中央司改小組出臺了《中央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關于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初步意見》;
現(xiàn)在的狀況就是各個部門就其中涉及到的10個方面和30項內容分頭實施,高檢和高法分別成立了司法改革領導小組。總之,十幾年來司法改革從主體參與上最初確實是一種學者呼吁,到了90年代中開始各地方和部門不斷出臺改革措施,到02年十六大成立了司改領導小組,大致是這樣一個過程,可以說02年之前準確地說是95年之前基本上是學者主導,95年之后的五六年時間學者也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國的司改中,學者的作用是很大的,在某種意義上司改是中國法治進程的集中體現(xiàn),是這十幾年的一個聚焦點。
二、對中國司法改革的評價――對《初步意見》的解讀
如果要評價一下中國的司法改革,我覺得成就是巨大的,如果從其集中表現(xiàn)或者要選取一個文本的話,我個人覺得04年底(12月28日)中央司改小組推出的初步意見就是一個非常好的值得我們去關注的文本,這是迄今為止官方對中國司法改革最系統(tǒng)的總結和表述,具有重要的、可資分析的價值,F(xiàn)在就我對《初步意見》的領會和其中值得關注的幾點在這里跟大家做一點交流。這個文件對中國司法體制作了一個整體上的判斷,它認為現(xiàn)行司法體制是符合中國社會發(fā)展要求的,其確實存在問題,但不是體制上的,而是工作機制的問題。它反復強調中國的司法改革要針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其針對性很強,某種程度上不是從司改本身來考慮的,而是從對象,從政治大局或者穩(wěn)定大局來考慮的。老百姓需要解決什么問題我們就專門解決什么問題,而且解決限度也是以老百姓滿意為準。另外,98年左右最高院的五年方案和檢察院三年方案中都對司改原則予以明確。在初步意見中也有5個原則,這些是值得我們認真體會的。1、黨的領導;
2、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3、符合國情,重視本土概念,這是個比較寬泛的概念;
4、循序漸進原則,比如死刑問題,雖然廢除死刑是趨勢,但我國作為死刑最多的國家,也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
5、嚴格依法辦事,各地為了造經驗,膽子很大,覺得改革就是對的,改革違法也是正當的,這是很不理智的。這些東西要分析中國目前為止司法改革的進程和政府對司改的態(tài)度,都是很重要的。具體到內容上講,有10個方面、35項內容。10個方面:1、訴訟制度,包括死刑復核、民刑案件執(zhí)行機制、民刑案件申請再審制度、人民法庭公布機制、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超期羈押、司法解釋的備案和司法公開;
2、訴訟收費制度,講得是法院訴訟收費范圍、管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律師收費等;
3、檢察院法律監(jiān)督體制方面的問題,包括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檢察長或者檢察長委托的人可以列席人民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討論決定),對司法人員瀆職行為的監(jiān)督,對職務犯罪偵查的監(jiān)督,還特別講到了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上級檢察院的地位、逮捕備案、撤案、不訴等,整個趨勢是強化或落實檢察院垂直領導的工作機制;
4、勞教制度的改革,將勞教制度改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制度,并不是要削減或者削弱這一制度,而是要對其予以改善;
5、監(jiān)獄體制的改革,其中很值得關注的就是社區(qū)矯正制度;
6、司法鑒定體制,其宗旨就是公安、安全部門、檢察部門保留司法鑒定的機構,但不再對外,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不再保留司法鑒定機構,社會上要設立一些司法鑒定機構,實行行業(yè)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結合,這樣可以有效緩解多頭鑒定引起的司法秩序的混亂;
7、律師制度改革;
8、黨管干部制度,講到編制管理、人員管理、名額比例等;
9、司法經費保障,原則是分級管理,分級負擔,以后基層經費要由省級院制定統(tǒng)一的標準;
10、統(tǒng)一國家的司法管理體制,破除部門企業(yè)管理的做法,比如我們現(xiàn)存的鐵路、航空、水運、油田都有自己的法院和新疆建設兵團等。這就是我對該文本的一個簡單介紹,大家可以注意到其中有很多問題有非常重要意義。比如死刑復核權的下放問題,其實地方也希望復核權上收(云南就被毒品死刑復核弄得苦不堪言),但是上收之后也存在后續(xù)問題,要設立最高院分院或者大區(qū)法院,負責死刑復核和跨區(qū)巨型案件,這涉及到編制和機構等一系列問題。
三、 對司法改革中學者作用的審視和反思
。ㄒ唬┧痉ㄖ黝}的消減。司法改革進行到現(xiàn)在,似乎存在著司法主題的消減,或者說是對學者所關注的司法主題的消減。最重要的一個表現(xiàn)就是體制和機制之間的區(qū)別。學者這幾年對司法改革的關注是沒有限制的,主要在體制層面提出建議,而初步意見中對體制予以肯定,主要應該對工作機制進行改革。去年有學者指出司法改革已經到了憲政改革的階段,就是說已經觸動了制度的核心。現(xiàn)在各部門內部機制已經進行了改革,剩下的就是與外部門之間的體制問題。另外,這個意見中確實有很多實質性的進展,比如鑒定體制的問題、死刑復核權的問題、青少年審判等類別化考慮,具有實質意義。但里面確實也有很多屬于一般性號召的問題,沒有很明確的問題意識,很難操作,容易限于目標和操作的模糊狀態(tài)。就比如講到律師制度改革,雖然說了一大段話,但是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指引,其實是用一般性的號召把具體的東西消解掉了。那么這個兩結合到底能不能成阿,現(xiàn)在我的感覺就是司法行政機關管的都是要害部門,而行業(yè)自治管的都是服務性的、無關緊要的東西。這也反映出部門之間的本位利益的斟酌,其結果使得上面無法統(tǒng)合,這也就是一般性號召的來源。還有一個涉及到的就是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這個大家都有這樣的置疑,因為司改總體上來說是專業(yè)性問題,而群眾則偏重于情感的宣泄,很難系統(tǒng)、理性地操作。所以大家都不太愿意談這些話題了。
一方面由于一些過激言論的發(fā)表,上面進行意識形態(tài)控制,另一方面,更深的感覺就是大家提的意見通過對機制和體制的劃分,一般性號召的強調和對群眾意見的偏重,好像慢慢就沒有問題了,很難撐得起司法改革的命題。
。ǘ⿲W者主體意識的消減。整個90年代學者對司法改革都很活躍,甚至到十六大之前學者都認為自己是司法改革當然的旗手,大家著書立說、辦講座、開會,非;钴S。并且積極促成司改領導小組的成立,但是小組成立后學者卻被邊緣化了,于是有評論說:“司改從02年以后主要是一個官方主導的話題了”。
這個評論在某種程度上是有意義的。我是在去年明確地聽到這種說法的,司法改革成為官方話語,而中國學者的傳統(tǒng)就是唯君王思,這是根深蒂固的,我們講經世致用,講理論與實踐相結合,這些都是講研究要進入到實踐中去,要影響實踐,革命的理論必須轉化為革命的行動、革命的實踐。從主體的角度上講,司改領導小組成立后,這個小組還不是一個獨立的有整合能力的領導小組,基本上從操作上講還是為各個部門意見左右,起到協(xié)調作用,沒有自己的利害關涉和立場,其運作方式、參與都是部門參與的,學者參與很少。這其中要考慮法院和檢察院的系統(tǒng)意見,而學者個人論證則很不被重視,加上他主導意識較弱,同時司改中還有黨的領導,司改小組是在中央政法委的領導下工作的,這確實提供了組織上的保證。但是由于司法改革是高智商、高智力的活動,涉及到各種很復雜的趨勢判斷,需要知識和資料上的積累,否則很難進行實質性領導,所以最后就成了各個部門之間的平衡工具。而要取得知識上的優(yōu)位,就必須要借助于學者。所以在我看來,黨對司法改革的領導,今后如果要加強的話,必然要考慮借助于學者的力量,學者的中立地位和知識積累是其天然優(yōu)勢。司改意見的出臺有很多的主體參與,反復地提意見,三審其稿,各部門都很積極,但這個過程是封閉的,大家都不知道這個文件是怎么產生的,也很難理解其確切含義。第二就是該文件出臺之后發(fā)了一些文件,各部門要認真實施,但具體如何實施也是部門內部消化,于是又進入了新一輪的部門改革。這一意見在運作和實施的透明性和有效性方面都很有欠缺,因此司改很難結出好的果實。所以司改現(xiàn)在已經是個官方話題,而不是學者話題了。
四、對今后學者在司法體制改革中角色的期待
第一,學者主體意識還是要強化,不能患得患失,從社會分工的角度,學者要真正擔當起自己的社會角色和責任,要進一步影響和造就推動中國司法改革的社會輿論,這個工作還是很有意義的。
第二,期待更有品質的關于司法改革的學術議論。這些年來司法改革成為熱門話題,而且輿論與學術之間的短路式的對接,這種輿論標準和學術標準的不一,不免會造成學術界的虛榮和浮躁。比如前段時間討論比較多的將人民法院改稱法院,這種提法有其道理,但主要理由不應該是職業(yè)化,要跟民眾和社會保持距離,并說這是國外的統(tǒng)一趨勢。世界的司法改革實際上都是強調司法為民、司法親民的,由于其過度專業(yè)化導致了司法貴族的出現(xiàn),使得很多法官不食人間煙火,卻要裁判民間的糾紛,所以大家要矯正這個東西,不斷地講司法要縮短它和社會的間隔,這個價值取向在世界范圍內是沒問題的,中國的司改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就偏離正常軌道了。其實我們從立法技術、法言法語上講是可以不要人民二字,但是不要混淆這其中的意義。很多人討論審委會存廢問題,但是究其實際來講,審委會討論和決定重大案件只是其眾多職能中的一個,無論該職能有多少問題,也不應當涉及審委會本身的存廢問題。我們可以討論審委會是不是適合討論決定重大案件或者其討論決定的方式是不是合適,要先抓住癥結,然后再對癥下藥,而這個對癥下藥不涉及審委會整體存廢問題。再一個就是統(tǒng)一司法考試涉及的司法門檻的問題,統(tǒng)一司法考試到底是使得司法門檻高了還是低了?很多人都提司法考試要降低門檻,我最近寫一篇文章,就是司法門檻到底是什么含義。第一就是通過率,第二就是司法考試通過率對我們進入法律職業(yè)的影響,這個完全是兩回事。前面只是一個事實層面的問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其絕對數是反映不出來得,只能通過比較,比如同國外比較、不同地區(qū)比較等,但也很難得出具體的結論。比如和國外比較,我國的門檻并不高,我們的考試基數非常大,每年都對西部有優(yōu)惠,且幅度很大(02年優(yōu)惠700多人進入,03年優(yōu)惠2000多人進入),這種比較很難得出高或者低的結論,也沒什么意義。因為現(xiàn)在大家講降低或是提高主要從中西部基層面臨司法官斷層的問題,按照統(tǒng)一司法考試的要求,有的基層院就沒有法官了,這就構成了門檻的含義。但從一般意義上來講不構成門檻,比如說人大法學院學生畢業(yè)之后不一定非要去做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等法律職業(yè)。這些職業(yè)要求通過司法考試,而其他職業(yè)不需要通過司法考試,但是法律背景同樣是有用的。也就是說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對于部分受過大學法學教育的學生來講,不構成門檻的含義。任何國家的司法考試由于法律職業(yè)的小規(guī)模、死編制,就注定了它必須是高門檻的,換句話說,接受過法學教育不做法官、檢察官、律師就無路可走的說法也是不準確的,所以這種關于司法門檻的議論是不著邊際的。從相關性分析上講,中國的司法官斷層、中西部司法官素質差異和司法考試的司法門檻高低有什么關系?我那篇文章講,現(xiàn)在就是進不去,出不來,留不住。“留不住”就是一拿到考試通過證馬上就去做律師了,主要是對法官、檢察官的保障(身份保障、職務保障和待遇等)太低了,法官工資拖欠,缺乏職業(yè)尊嚴,與黨政機關干部落差較大,這樣就導致了大量司法人員流失。這和司法考試也沒什么關系!斑M不去”指的是我國現(xiàn)在法院里審判人員一小撮,進去的主要是司法行政人員,即使門檻降的再低,這些人還是過不了。剛剛講到的員額比例,重慶某法院幾年間一共進了460多人,但是審判人員只有70多人,這么多得非審判人員擠壓了審判人員編制,外面的即使通過司法考試也同樣進不去。另外也存在不愿進的問題,律師和法官收入統(tǒng)計,就北京來說,最好的律師和法官收入比可能是幾百倍。所以據我分析,中國現(xiàn)在的司法官斷層和司法考試沒有關系。從律師角度來說,任何國家司考門檻都是防止律師業(yè)過度競爭,律師服務品質下降,律師秩序的混亂等,根據這個調整律師規(guī)模,都是很重要的維持職業(yè)品質的手段,不是說門檻越低越好。中國的律師職業(yè)從90年代開始大致也就是在11萬光景,我們的領導人提出律師人數要達到15萬,但十幾年過來還保持這一規(guī)模,這個問題是很值得思考的。中國的法律需求特別大,但這些法律需求里面有多少能轉化為對律師職業(yè)的需求,律師主要是大城市里經濟比較發(fā)達的地方,在法律服務鏈上處于高端的環(huán)節(jié),很多東西他們不屑于去做。還有就是法官退休年齡最近也在議論,法官到底是年輕好還是老點好,司法職業(yè)需要長期經驗積累,這些都沒有錯,但講中國法官的退休年齡你要去說服法院系統(tǒng)之外的人的話,這樣說是完全行不通的。目前為止,經過不斷的學歷拉升,要求法官達到本科學歷,到現(xiàn)在也就是40%左右,而且還包括黨校生、函授生等,出自于好的法學院的很少,大概7%到8%。在這種情形下講退休年齡延緩從何談起?所以說在中國談論這個問題,不僅要看到理想模式,更要關注中國現(xiàn)狀。中國司法官職業(yè)面臨改造的問題,這個改造是需要假以時日的,需10年、20年或者更長的時間,在這個期間內我們應該做什么也是值得考慮的。所以現(xiàn)在提到司法門檻的問題,盡管司法考試制度設計的意圖是很好的,現(xiàn)在確實又面臨著司法官職業(yè)現(xiàn)狀的挑戰(zhàn),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猶豫起來,甚至放棄,這個是需要一定的毅力去堅持的。當然還有很多大的問題,比如死刑存廢問題;
司法的統(tǒng)一與中國的地域差異問題,中國的司法在制度設計上一定要考慮到社會經濟發(fā)展的重大不平衡,一個方案不能統(tǒng)一適用。這些年來都是以大城市中心主義來設計司改計劃,實際上很難應對中國廣泛地域中的司法情況。還有復雜的刑事證明中的法律證實、客觀證實的問題,如果多一點分析,論述品質可能會更高。
最后,對中國司改的一點期待。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大的政治環(huán)境沒有改善、改變之前,司法體制改革最多也只能局限于機制意義上的局部調整,這是合乎邏輯的判斷。與此相關的,在今后很長時期內,我們對司法改革將會有一種永久的期待和努力?傮w上判斷就是,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確實發(fā)生了巨大的轉型,社會結構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相應的社會治理方式必須進行結構性調整,而且事實上已經發(fā)生了結構性的變化。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法治理解為順應社會結構轉變的治理方式重大變化的一種回應。在這種新的治理方式里,中國的司法并沒有調整到它應有的地位上來,社會變化使得很多糾紛對司法的預期和需要已經產生,但司法還沒有能力去應對。這就涉及到制度和政治框架著對司法的定位問題。傳統(tǒng)治理方式中,司法是很邊緣的,而在新的治理方式中,司法至少面臨提升地位和強化作用的問題,這個需求已經實實在在地發(fā)生了,但是制度還沒有將司法調整到應有的位置上,這從功能和結構的角度就造成了一種尷尬和緊張,并且在今后的5年、10年或者更長的時間,中國的司法會始終面臨這種緊張。從積極意義上說,正是這種緊張造成的內在張力使得中國的司法改革不斷完善和中國的法治進程不斷往前推進。未來的趨勢就是盡管會很慢,但由于已經產生了這種矛盾,而矛盾的解決就是司法地位不斷提升、法治不斷實現(xiàn)的過程,目前可能是局部的,往后將越來越接近于司法應有的地位。當然在這方面也要開放性思考,我是不太同意所謂的“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樣的話。這幾年由于對司法的過高期待,導致了司法不應有的尷尬,禍害是很強烈的。一個社會有其治理結構,在其中司法肯定有它應有的地位,普通法國家是司法主治的社會,一切問題包括政治問題都可以轉化為法律問題。大陸法國家傳統(tǒng)中,中國社會中司法占據什么樣的位置,這一點是很值得探索的。中國法治社會的建設中,司法的地位會越來越高,但最后會不會走到司法主治,使得司法成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范愉教授寫的糾紛的非訴解決機制就很有啟發(fā),其實糾紛是不同類型的,它的解決方式也是多樣的,司法(訴訟)只是其中一種方式而已。司法主治的實現(xiàn)雖然還存在疑問,但盡管這樣,中國的司法的前景也是很樂觀的。謝謝大家!
朱景文教授:
張志銘教授給我們帶來了司法改革最前線的聲音,我們有請范愉教授對張教授的演講做一點評。
范 愉教授:
張教授是司法改革專家,他剛剛提到的幾個要點我都是比較贊成的,他剛剛提供的信息在中央各大文件上也有顯示,而且在有的部門已經成為一種制度,并且產生了一些效果。但是這些信息在我們一般學生或者學者的知識中是分散的,不像張教授說得這么系統(tǒng)。張教授剛剛說得那幾點我覺得非常重要,第一,以中共中央政法委的形式來講這個問題;
第二,斷定不是政治體制的問題,而是機制調整的問題;
第三,在某種意義上是把各個涉及司法改革的部門組合起來,并不是在提出方案,實際上是各個部門利益博弈,并劃分利益范圍的平臺。但我也非常贊成張教授說得它有些實質性的進展,有些是積極的,但還需要大量的觀察,因為有些問題積極和消極面是同時存在的。比如說最近北京、上海率先完成的工資撥款,要逐漸實現(xiàn)法院訴訟費和法官工資的完全脫鉤,但這種脫鉤也就出現(xiàn)了就比如北京,中央一級的法院沒有北京市法院收入高,北京市法院又與具體地區(qū)的財政收入相關。這里邊有個非常大的好處就是可以相應地緩解司法尋租的現(xiàn)象,但是相反的,法官的整體收入反而下降了,這樣的話對公眾的怨言有所減輕,卻沒有解決法官內部的穩(wěn)定,這樣已經出現(xiàn)了精英法官外流的現(xiàn)象,而且西部地區(qū)由于其地方基數非常低,其法官工資完全不可能有太大的提高。那么這種大的改革模式怎么去評價就需要特別的觀察,另外就是司法部關于律師的一些很宏觀的規(guī)定,它剛剛開完全國律師大會,其中有很多制度性的體現(xiàn)。比如律師自治就表現(xiàn)在行政監(jiān)管部門退出律師協(xié)會,但是它就沒有正面回應過去公眾對律師評價較低、律師和法官的關系等很多具體的問題。所以說我同意張教授觀點,信息就是了解司法改革的前提。
我贊成張教授對學者作用的分析,但是我覺得有一點就是學者也是有區(qū)分的,有的學者是踏踏實實做學問,而有的則連基本功都不夠,就開始鼓動一些熱門話題。這也是學者被邊緣化的原因之一,近些年來學者與媒體聯(lián)合炒作,帶來的并不都是積極的東西,很多的是思想混亂,包括很多法院濫提改革措施,這和學者的鼓動有直接的關系。這里邊都反映了社會沒動起來,政府有反應了,學者呼吁了這么多年,法院出于對部門利益的考慮積極地擴張利益。我們成立中央改革委員會是以日本為借鑒,日本開放性的、動員性的、民主式的中央改革,最重要的是反映了整個社會都在關注司法改革,而且有強烈的動員和積極參與。而如果沒有這些,反映在中國就是各個部門的利益爭奪和學者的好大喜功,至于老百姓他既不能理解司法改革的動機、要求和方案,也沒有參與的熱情,他關心的就是司法腐敗的問題。所以中國目前的現(xiàn)狀最根本的成因就是社會沒動起來,司法整體改革的社會條件還沒成熟,不可能形成很好的方案。所以我對政法委提出的方案沒有太在意,完善方案的形成還需要時日,我覺得學者在這一方面冷靜一點比較好,學者被邊緣化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應該有很有品質的意見,而不是一哄而上。再有就是中國司法改革目標不可能像政法委所說的不是政治體制的改革,現(xiàn)在小打小鬧的改革不可能解決問題;
另外還有個國際承諾問題,關于人權、司法獨立等基本制度是必然要有的,只不過是時間早晚的問題,現(xiàn)在可以有過渡形式,F(xiàn)在的改革正如張教授所說又成為新一輪的部門利益之爭,但是這其中學者的作用還是很大的,雖然他們要在自己勢力范圍內爭權奪利,但是一些專業(yè)性的東西還是離不開學者的參與。我覺得如果改革條件不成熟,不如先做一些穩(wěn)妥的舉措,如果司法改革沒有社會內在機制的支撐和認可,操之過急結果不一定好。所以我很同意張教授的觀點,我們大家不是很喜歡看黨中央的文件等,但是我們確實可以從中獲取一些信息和啟示。
提問環(huán)節(jié):
1、 張教授提到的司改意見,我覺得整個文件是很有造詣的,但是這里有個很大的疑問是,工作機制問題雖然存在,但是如果改革只局限在機制方面,司法改革不如說是一種司法改善,那么工作機制和體制到底是什么關系,體制不變的情況下,工作機制問題能徹底解決嗎?從現(xiàn)實來看,工作機制改革卓有成效,但是從長遠看我們是否要保持一種體制改革的期待?
答:工作機制問題主要是方式、方法的問題,總體而言制度還是好的,但是好的制度也需要好的方式和方法去執(zhí)行,所以需要改革;
這種立場不像學者估計得那么重。
2、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司法改革,效益的最大化是不是司法改革的一個目標?
答:法經濟學肯定要考慮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效益的問題,但這要涉及到具體制度就會好測量一些,比如成本計算要考慮哪些因素。這種分析方法是很有意義的,但是在中國的現(xiàn)狀下,我很懷疑這一方法的可操作性,對于價值的評價標準差異很大,比如說政治問題是不考慮成本的,穩(wěn)定壓倒一切。所以成本效益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是有意義的,但它的有效性到底怎么樣是需要考慮的,比如說道德成本如何計算也是個問題。另外公正與效益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可以轉化的,只要司法資源稀缺這一前提成立,所有的公正最后都會轉化為效益。
3、 您認為學者的責任是什么?這個問題有兩個出發(fā)點:其一是在中國的環(huán)境下,官方不讓學者說話;
其二學者也是要吃飯的,官方甚至可以把學者封殺掉。那么在這種情形下,學者如何生存,又如何盡到自己的責任?
答:我們經常講得學術有自由,研究有自由,發(fā)表有紀律,這些都是言論自由的表現(xiàn),但是媒體影響輿論造成的錯誤導向,這也會造成安定性的問題。我覺得學者現(xiàn)在言論是很自由的。(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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