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衛(wèi)東:貪官的懺悔與制度反省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原安徽省委副書記王昭耀因受賄罪和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死緩重刑!稒z察日報》在豬年正月初十那天公布了他的懺悔錄,其中值得注意是這樣一段話:“回憶這些年來,面對燈紅酒綠的花花世界,覺得自己風里來、雨里去,一天忙到晚,也夠辛苦的,看到老板們一個個大把大把地撈錢,瀟瀟灑灑生活,想來想去,覺得自己吃虧了,產(chǎn)生了‘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的念頭”。
在迄今為止發(fā)表的貪官反省材料中,或多或少,也可以發(fā)現(xiàn)類似的情緒流露。應該承認,那里固然留有文過飾非的伏筆,但也的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國官場某種無奈的現(xiàn)實以及根深蒂固的心態(tài)。因為王昭耀們?nèi)绻軌蛞种?“意志薄弱、精神空虛” 等犯罪誘因,如果能夠堅持清廉操守,結局恐怕與黃仁宇的史學杰作《萬歷十五年》中描繪的海瑞也相去無幾:“和很多同僚不同,海瑞……的尊重法律,乃是按照規(guī)定的最高限度執(zhí)行。如果政府發(fā)給官吏的薪給微薄到不夠吃飯,那也應該毫無怨言地接受。這種信念有他自己的行動作為證明:他官至二品,死的時候僅僅留下白銀20兩,不夠殮葬之資”。
不言而喻,如此這般的可悲下場決不應該成為貪贓枉法的借口。實際上在任何地方,即使薪酬再優(yōu)渥,也仍然難免有人見利忘義。但是,倘若在一般情形下守法的代價總是清貧、其收獲唯有孤寂,那么無異于權力結構本身已經(jīng)造成了腐敗的溫床。這時更重要的與其說是貪官的懺悔,毋寧說是國家的懺悔,或者制度的反省。
例如王昭耀作的檢討交待――“收了禮后,我便插手干部使用和人事安排工作,通過各種手段提拔親信知己。人事安排,對當時的我來說,其實就是一句話的事,舉手之勞,打個電話或者開會時給有關人員打個招呼就完事了”――就非常典型地揭露了結構性腐敗或者制度腐敗的真相。為什么一個黨委書記就能擅自決定屬下大量干部的任免升遷?顯而易見,因為存在“黨管干部”的組織原則和導致“一把手”說了算的民主集中制。為什么被告在短短十來年的期間內(nèi)收賄294次、獲贓款約1350萬元都能平安無事,甚至還不斷加官進爵?因為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通過人際關系網(wǎng)尋租和分利的攻守同盟。
顯而易見,人事決定的集權化、任意化以及交易化勢必引起一系列的連鎖反應。首先,任何一個在位的干部都始終缺乏安全感。即使為了保住烏紗帽,也不得不巴結能夠隨時改變其命運的領導,更何況在心存晉升之念的場合。而巴結的手段則必然不限于能力和政績,無原則的效忠和“上供”可能更容易立竿見影。這就在官場形成某種圍繞特定上司的激烈競爭。
其次,壟斷性的人事權意味著充沛的政治資源,并可以兌換各種所需物品。不同價值之間替代和轉換的雙贏局面一旦打開,官場或遲或早就會市場化,從政就像一樁無本萬利的合伙事業(yè)。“公仆”的職位將蛻變成最盈利的商品,既可以囤積居奇以抬高價碼,也可以反復倒賣以薄利多銷,從而使公器私有化的規(guī)模呈幾何級數(shù)擴大,直到像統(tǒng)計局這樣的“清水衙門”也能找到“流油”的肥缺。
由此可見, 一方面在理念上要求干部艱苦樸素、像延安時代的馬錫五那樣下鄉(xiāng)“自帶干糧去辦公”,在很長時期、很多地方往往并不為或者財政上也無錢為官員提供足以養(yǎng)廉的待遇,另一方面卻又沒有對權力行使進行必要而充分的限制,實際上就等于在公然承認或者引誘甚至逼迫干部從事尋租活動,自尋隱性收入。這,就是國家在制度設計的層面不得不懺悔之處。
貪官污吏們對這一點也心知肚明。唯其如此,才會有人形式上全面認罪,實際上百般辯解,希望司法當局能斟酌“坦白”的態(tài)度、“根正苗紅”的階級出身、“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努力和對組織的忠誠乃至“復雜的社會背景”而網(wǎng)開一面。唯其如此,官官相護也就失去了恥感和罪感,變得仿佛像出于惻隱的善意,甚至還顯得有那么幾分義氣凜然。
既然格局如此,接下來的就是結黨營私、瓜分竊國贓物意義上的“黨錮”了。在拉幫結派、徇情作弊的過程中,法律制度逐步變得形同虛設,一切是非都被顛倒。去年《中國新聞周刊》第13期刊登的記者調查報告“馬德‘官市’”,就展示了那冰山一角。據(jù)原牡丹江市副市長馬德妻子的供述,有人勸說顧慮較多的馬德受賄時的理由是――“你們不食人間煙火怎么地?送上門來的再不要,人家會以為你們不信任他。這不把人都推到別人那去了嗎?……你們這樣不成光桿司令,工作怎么干?能干長嗎?”后來馬德也想通了其中的“道理”,對妻子下達指示:“以后再來人送東西,送錢,你就先收下吧!皇眨扔诎讶送瞥鋈,馬德的政權沒法鞏固”。
在這一點上,安徽省六安市原副市長王偉比他的上司王昭耀說得更坦率,公開指陳自己墮落的根本原因在體制和環(huán)境。他說:“體制上,縣委書記權力過大而監(jiān)督乏力,如果監(jiān)督制約有力,我也許就不會犯這么嚴重的錯誤;
環(huán)境上,中國人講究人情往來,大環(huán)境、大氣候如此,我一個人是無力改變的”。當然法院不能因此就減免他個人違法的刑事責任,但這樣的辯解之辭倒也的確并非無稽之談。
假如有一種結構和機制在不斷縱容貪瀆行為,但同時又不斷嚴厲懲罰那些其實是在自覺或不自覺地按照制度邏輯而行事的個人,那么魯迅發(fā)出制度吃人的浩嘆也就不足為奇了。在瀆職懺悔錄的字里行間,透過堆砌無度的道德八股調的藻飾,我們是不是也能讀出些無奈之余的怨尤來?但是反過來看,假如不嚴厲懲罰那些貪贓枉法者,社會穩(wěn)定很可能就會頃刻間分崩離析,國家秩序也難免徹底的信譽掃地。面對法與情之間兩難困境的日益尖銳化,除了盡早改變制度設計外,可以說中國已經(jīng)別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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