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訴訟案件審理關鍵問題探析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摘 要:在土地類案件的行政訴訟中,因為土地行政方面的問題而導致的案件多年來都在上升,土地行政可以分為三類:土地行政的確權、土地行政的處罰和土地行政的案件處理,這三種案件的差別較大,有著各自的特征。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只有將其特點恰到好處把握,才能準確地對行政的行為作出認定,對所依據的信息、遵守的法令和適用的情形作出判斷,從而可以對其進行準確、有效、合法地處理。
關鍵詞:土地訴訟;行政處罰;確權案件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77-01
作者簡介:項鵬舉(1979-),男,內蒙古烏審旗人,烏審旗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
一、土地行政案件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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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利方面的爭議,被稱為土地的權利歸屬矛盾,就是說政府的機關對于個人之間、個人和單位之間、單位和單位之間所產生的矛盾,在調查工作結束后,對于土地的權利歸屬而作出行政裁決。決策的過程,同時也是行使行政方面的管轄權利的過程,在這種情形下,應視為所有者有權利向法院起訴、法院有權審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存在爭議,應該由個人協(xié)商解決,如果商酌不成的,將交由政府來解決。單位之間如果有矛盾,則應由縣級及以上的行政部門來處理;個人和個人、個人和單位之間的矛盾,應該由鄉(xiāng)級的政府或者縣級以上的行政部門來分析解決。當事人如果對于政府部門的處理方案不滿意的,可以自接到處理的決定之日起半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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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土地行政的處罰可大概分為下列五種:①對交易或者以其他手段違法讓與土地權的行為作出懲罰;②對破壞占用地產的行為作出處罰;③對沒有經過上級的政府批準的占地違法而進行懲處;④對違規(guī)使用土地的人員及其行為作出懲罰措施;⑤對其他違法所為的處罰。
(三)土地行政處理案件
行政部門對把土地使用的權利收回的處理決定而引發(fā)的案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交易轉讓法》對國有的土地的使用轉讓權利而作出明確劃定,在下列的情形下可以收回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利:①為公共的福利對土地有需求的;②為進行城市的規(guī)劃而進行改建,從舊城區(qū)新建的需要處理調整利用土地的;③土地的交易數量較大,有償使用合同期滿,土地使用人員沒有繼續(xù)申請使用或者申請過續(xù)用但沒有獲得上級核準的;④由于單位撤并、移址等原因,暫停使用原來規(guī)劃的公有的地產;⑤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準許停用的。
二、審理土地行政案件應把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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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確定土地的行政確權的案件中的被告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第十六條和國土資源部的《土地權利歸屬爭議的調查方法》規(guī)定:個人或個人的土地產權矛盾只有縣鎮(zhèn)處理單位之間(除區(qū)去市政府、省政府和國務院來管轄的案件),土地的所有制只能依靠縣級的政府之間的處理單位和單位來規(guī)定。以上法律的規(guī)定表明,除去規(guī)定的區(qū)級市級政府、省級政府、國務院所管理的土地權屬的矛盾范疇之外,申請上述的政府所解決管理范疇外的矛盾,也不能代理人來作為被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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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案件應按照行政的處罰管理的辦法,如前文所描述,對于交易或者以其他的方式非法轉移土地開發(fā)的權利、破壞及未經批準進行占地、批地和其他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均包含于行政處罰之內,這應當在政府規(guī)定的范疇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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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下的大量案件,如政府依法收回土地的使用權利,依法處理案件所引發(fā)的土地的擁有權證明,這應明確對于行政法中的行政處罰方面的很多規(guī)定都不相符合,甚至差別較大。這些法律和法規(guī)雖然對這些行政行為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有一點是明確的,此類行政的行為都不包含于行政的處罰范疇之內。如果是按照法律所規(guī)定的聽證條件而沒有進行聽證環(huán)節(jié)的的,應當認為其行政的方案是違法的。
三、結語
土地的行政案件較為復雜,為了將土地行政執(zhí)法的能力與行政判決的水平有效提升,切實做好人民的土地權益的維護工作,使經濟方面穩(wěn)定建設,社會長遠發(fā)展,在對待土地行政的案件時要耐心謹慎,要注意掌握不同的行政糾紛的特征,將本質把我好,使得判決公正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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