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泯恩仇】
發(fā)布時間:2020-04-0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目前有關部門考核指標的設定及繁瑣的程序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展開。 "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與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相銜接,引導廣大群眾把人民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主要選擇。"這一嶄新的司法理念,將成為今后政法機關工作的一個指導思想。上海市司法局基層處商忠強處長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示,相對于以往強調嚴刑峻法、從快從嚴、以打擊為主處理刑事案件,今天我們提出要"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預示著國內政法系統(tǒng)的司法理念已發(fā)生了重大轉變。
人民調解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對當事人通過說服教育,規(guī)勸輸導,促使其互諒互讓,平等協(xié)商,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它是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具有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色。它的民間調解性質,起著協(xié)助政府化解社會矛盾,增進居民之間的理解和溝通的作用,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第一道防線。
優(yōu)勢凸現(xiàn)
過去幾年,政法系統(tǒng)為了培養(yǎng)百姓的法律意識,曾有意識引導糾紛當事人去走訴訟程序,隨之出現(xiàn)了法院民事糾紛訴訟暴增的現(xiàn)象,而民事法官的人數卻沒有相應增加。
法官加班加點超負荷運轉,直接導致了辦案質量的下降,案了事不了,相當比例的判決在審結后無法執(zhí)行。商忠強告訴記者,2006年上海民事、民商案達13萬件,其中大部分要經過兩審,折算下來,上海13萬名法官人均一天半就要審結一樁案件,工作量嚴重超標。2007年4月1日起,民事糾紛訴訟的收費標準開始降低,最高法院的目的是為了讓更多老百姓能打得起官司,不過這也有可能引起訴訟量的飛速增長,讓法院不堪重負。
2005年春節(jié)前后,上海市公安局負責人到基層調研,他們發(fā)現(xiàn)公安干警在處理治安案件和民事糾紛上牽扯了太多的精力,平均下來每個警察一天要處理兩起糾紛,全市處理完畢的治安案件,一年超過30多萬起,而一些真正需要打擊的重大案件卻出現(xiàn)警力不足。
楊浦區(qū)延吉新村街道司法科科長張偉民告訴記者,發(fā)生一個糾紛只要一分鐘甚至幾秒鐘,一句話、一個動作、一個眼神就會引發(fā)一場糾紛,而解決一起糾紛,少則要花一兩個小時,多則半天一天。用社區(qū)民警的話來說"投入多產出少",影響了正常的警務工作的開展。
"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糾紛,還不會出現(xiàn)訴訟中曠日持久的舉證、答辯,也不要付費,不必出社區(qū)就可以把問題解決,實屬便民利民之舉。"張偉民說。
上海推行"委托調解解決民事糾紛"的過程,可謂是雷厲風行。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全市10多個區(qū)縣全部建立起了聯(lián)合調解委員會,半年之內,地點、經費、人員逐一落實。2006年由各區(qū)縣調委會化解的矛盾糾紛超過1萬件,協(xié)議履行率高達71%,遠遠超過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率。人民調解制度的優(yōu)勢開始逐漸顯現(xiàn)出來。
"指標"之慮
2002年年初,上海楊浦區(qū)司法局在全國率先開展了一項試點工作,他們以輕傷害案件為突破口,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解決之道。這是順應恢復性司法潮流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理念的一次積極有益的嘗試。
2002年1月,楊浦區(qū)司法局和公安局選擇了延吉、定海兩個街道開展輕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試點工作。在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未造成社會影響的前提下,發(fā)生在鄰里、家庭、未成年人之間的輕傷害案件,如果雙方自愿,即可通過當地調委會協(xié)商解決。
協(xié)議履行完畢,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同時這份協(xié)議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如果反悔,法院可以強制執(zhí)行。楊浦區(qū)司法局基層科科長孫輝告訴記者,對加害人進行刑事處罰的目的,無非是起到懲戒、教育、改造的作用,不過這樣往往也使加害人,甚至他的家人站到了社會的對立面,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在調解的過程中,一些初犯、偶犯的加害人往往能更深切體會到自己對受害人帶來的傷害,從而更深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對他的教育和改造作用或許更為顯著。
在調解補償的過程中,因為不會被判刑,加害方的家人,甚至親戚朋友也會更積極為他籌集賠償金,如果無力一次性付清,還可以分期支付。要是關進監(jiān)獄,這樣的事情就絕無可能了。
不過孫輝也看到,目前楊浦推行的這一模式,還存在諸多不夠完善的地方。比如,加害人承擔責任的方式過于單一。在目前楊浦區(qū)委托調解的實踐中,受害人在收到加害人的賠償后就基本全部結束了,其他附帶措施也就只有訓誡、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幾種。這基本上把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等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像在西方國家經常使用的社區(qū)服務,管教協(xié)助,保護觀察處分,交納保證金,定期匯報學習、生活情況等輔助懲戒和幫教措施,在楊浦的實踐中基本沒有用過。
此外,目前有關部門考核指標的設定及繁瑣的程序設計,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展開。比如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的考核以及公安機關內部對民警工作的考核,就有這樣兩個指標:一是結案數;二是打擊數。
后一個指標"打擊數",并不利于委托調解工作的開展。因為為了完成打擊指標,一些本來具有委托調解基礎的案件,承辦民警往往不會啟動委托調解程序,而是在偵查結束后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而在審查起訴階段,委托調解的程序過于繁瑣,直接影響了承辦檢察官啟動委托人民調解工作的積極性,更多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已經進入審判階段的輕微刑事案件,法院在委托調解后也無法做無罪判決,因為檢察機關內部對檢察官,以及上級檢察機關對下級檢察機關的考核指標設定,被法院作無罪判決的案件是要扣分的,這一點在楊浦區(qū)檢察機關的考核體系中,并沒有例外規(guī)定。
孫輝說,在消除當事人的"犯罪標簽"方面,也還存在一定的局限。無論是恢復性司法,還是刑事和解制度,目的之一就是要消除加害人的"犯罪標簽",減少社會對立面。在楊浦的實踐中,公安偵查和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通過作撤案或不訴處理,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但是在審判階段委托調解的兩起刑事案件,即便是委托調解成功,而且加害人也自覺履行,區(qū)法院刑庭還是經開庭審理后,對加害人作了"免刑"的有罪判決。其中的原因,就是如果法院不這樣判,或者退回檢察機關作不訴處理,在檢察機關內部的考核中,都要扣分。這就導致審判機關只能作免刑或者減輕刑事處罰處理。
從當事人來看,盡管是"免刑",但涉罪的法律文書還是要存入自己的檔案。與實刑判決和緩刑這種虛刑比起來,"免刑"所留下的"犯罪標簽"雖不明顯,但"犯罪標簽"還是無法完全消除,對當事人今后的工作、生活都會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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