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勇:人權與人類和諧
發(fā)布時間:2020-05-2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不少學者往往把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不講人權的原因歸結為和諧觀念。例如,Peter K.Y.Woo認為,在中國古代,普遍和諧的理想支配著社會和政治領域,人被說成同普遍的實在具有本體論上的聯系。實現一切存在物相互和諧的自然狀態(tài)的意圖,表達在統(tǒng)治者和人民的道德法典里!叭藗冎g的關系,是個道德問題”,“為自己或他人的公正而斗爭,是直接與一種自然的、道德的人生態(tài)度相對立的。因為這一行為破壞了關于自然和諧的假設,仁慈和謙恭作為處理人類關系的合宜手段,這是和諧理想的邏輯結果!崩罴s瑟亦認為:“在‘人權’這個意義上的‘權利’一詞,并不是為了達到和諧而強調義務、和解與無私的中國思想的特征概念!盝.C.Hsiung編著的《東亞人權》一書收錄的幾篇文章, 在談到人權與中國文化的關系時,也帶有這種意向。
中國傳統(tǒng)社會沒有出現西方的人權概念,當然是與和諧觀念有關系。不過,我們切莫歸咎于和諧觀念本身,誤以為人權觀念與和諧觀念不相容,誤以為人權與中國文化精神不相容,以致棄和諧而橫持人權。倘若我們不拘泥于一時一事,放開眼量,用心去體會宇宙自然和人類社會演化的一些道理,就不難覺出,和諧是一個極為深刻、偉大、并有著永恒生命力的理念。僅憑直觀,我們就能知道,在宇宙自然里,天體運行有序,四季交替,溫寒相依,樹木花草色色輝映,鳥獸溪澗音音和鳴,乃至人體,也是經絡臟腑,混元諧一。這便是一種現象意義上的和諧。和諧乃宇宙之根本。它流布于宇宙自然和人文世界。和諧與自然是相通的。自然即和諧,和諧即自然。這里的自然,不是西方自然法意義上的作為超驗存在的“自然”,也不是與人文世界相對立的自然世界,而是自生自發(fā)、自然而然的自然。它被看做宇宙本根。這種意義上的自然和諧是本有的、普遍的、當下的,無須人們立于人文世界而向外“尋求”。因為人文與自然、人道與天道及萬物之理,皆歸于一。有些學人把中國傳統(tǒng)的和諧觀念描述成“尋求自然秩序的和諧”。而這里的“自然”又多在西方人所謂“Nature”的意義上使用。這是不大恰當的。“本根之理,即人倫日用之理,在人為性,在物為理,在事為義,都是宇宙本根之表現!比藗兯龅,就是去體悟、去認識、去運用它。圣人制禮作樂,即是本根之理的運用。禮兼具習慣法、道德法、實在法三重品格,它不是西方式的約法。不僅如此,禮也不是西方式的自然法,即不是由超驗權威支持的、與實在法形成二元對立的一套神圣法則。禮是形上與形下、天道與人道、道德與法律的統(tǒng)一,“夫禮,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倍Y的文化品格就在于這種整體的、自然的和諧精神?梢哉f,禮法體現了華夏先民的和諧之道,它是中國傳統(tǒng)社會里最好的、最有生命力的規(guī)范體系。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不講人權,原因主要不在禮法,而在于傳統(tǒng)社會本身。因為不是社會出自禮法,而是禮法出自社會。與人權、法治相抵觸的是禮法的具體內容,不是禮法謀求和諧的精神。如今倡人權、興法治,好比當年制禮作樂救難扶危,更應該體察國情民性,把握“本根之理”,發(fā)揚整體的、自然的、和諧的精神,善于從現實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必從西方借來上帝,借來二元對立,借來極端的個人主義、利己主義。
和諧既為體,也為用。從應用的意義上講,人權與和諧不僅相容,而且相益。我們不妨以人為中心,把現實的和諧分為三類,即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的身心和諧。這里主要淡人權與第二類和諧的關系(盡管人權與其他兩類和諧也有關系)。事物之間要形成和諧,必須既有分立,也有連結。但是,分立要有一定的度,連結也應是有機有序的。一個和諧的社會,應該是分與合、個體與群體、局部與整體的融合。偏向任何一方,都會造成不和諧。人權的三大精神,即人道、法治、大同,正是體現了人類和諧之道。
從歷史上來看,任何一種成型的社會傳統(tǒng)都含有某種和諧成分,只是在謀求和諧的方法、和諧的程度以及價值傾向上有些差異。如前所述,在西方文化史上,人與自然、人與人、人的靈魂與肉體,是分裂、對抗的。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在分裂、對抗的人們之間,強調個人對自身及其擁有之物享有權力,從而建立若干權利義務規(guī)則,形成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正因為西方早期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的出發(fā)點是分裂、對抗,所以,它們帶有強烈的個人主義、對抗主義色彩;
而且,由于優(yōu)勝劣汰,國家和法律為統(tǒng)治階級所掌握,人權通常就只能為強者服務,使權貴得到特殊的關照,甚至在某種場合下加速人與人之間的分裂和對抗。
不過,我們也要看到,西方的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是在西方分裂、對抗的經濟、政治和文化背景下,為解決西方的社會問題、形成起碼的人文秩序而采取的一種辦法。假如沒有這個辦法,西方社會的命運將是無法想像的。人們將在分裂、對立中互相殘殺,乃至同歸于盡。所以,無論西方人有無和諧意識,在客觀上,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是具有和諧功能的。
中國的情形有些不同。如前所述,中國的文化傳統(tǒng)里不存在西方那樣的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神的分裂、對抗。先民們追求天人合一、孝悌忠義、講究“和為貴”,不尚爭斗。在當時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條件下,和諧觀念的運用不免偏向連結、合一,強調禮讓、奉獻,因而未能創(chuàng)造出一套發(fā)達的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人道、大同也因之不得借法治來體現和推行。這是必然的。因為在當時,人權與法治不是中國人解決社會問題的最好辦法,也不為生存和發(fā)展所必需。不過,我們也要看到中國傳統(tǒng)社會和諧之道的若干不足。首先是社會個體獨立、自由的程度很低,人與人的社會聯系在許多方面是前定的、消極的、從屬的,而不是自主的、積極的、平等的,這樣便直接妨礙了社會和諧程度的提高。在實際生活中,人們還往往企圖用消融私利、泯滅個性的辦法來消除沖突、謀求人際和諧。同時,通過順應自然、逍遙無為、身心調適來增強表面的和諧感。問題在于,中國傳統(tǒng)文化雖然缺乏西方那種意義上的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神的分裂、對抗,但實際上,作為一種人類社會,中國傳統(tǒng)社會里又是的的確確存在人與自然、個人與個人、個人與團體、階級與階級以及人與神、身與心的矛盾沖突的。換言之,傳統(tǒng)文化里無對抗概念,傳統(tǒng)社會里卻有對抗關系。盡管西方的藥方未必能治中國的病,華夏先民們也不可能、更無必要熱中于西方式的人權與法治,但中國傳統(tǒng)社會所實際運用的和諧之道是值得反省的。例如,社會生產力未能獲得解放;
科學技術未能充分發(fā)展;
仁義禮智信無以扼制專制主義的肆虐和伴隨生靈涂炭的治亂循環(huán);
儒學未成功地從內圣開出外王;
支配實際政治的往往是法家的強權主義;
……因此,倘若我們超越歷史的可能性與必要性,以純粹理智的、工具的眼光來分析,那么,就可以說,在社會和諧方面,中國傳統(tǒng)的和諧之道所缺乏的正是權利制度和人權觀念,中國傳統(tǒng)的人道精神和大同精神只有配合以法治精神,才能更好地增進人類和諧。
歷史已經過去,F在的正成為歷史。中國文化生生息息,仍然不斷地創(chuàng)造著。近百多年來,曾經決定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不講人權的諸種因素已經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中國人民正在和全世界人民一起倡導和推進人權。當此之時,我們更應該弘揚和諧精神,用人權、法治去彌補傳統(tǒng)的不足,用和諧觀念去推導新的人權理論和制度。只有這樣,才能克服西方傳統(tǒng)人權的極端的個人主義、利己主義和對抗主義傾向,同時,除卻中國傳統(tǒng)社會積貧、積弱、積亂的病根。
用和諧觀念統(tǒng)攝、推升人權,要注意兩點。第一,要注重個體的地位和價值。一方面,個體的獨立和自由是整體和諧的必要條件。和諧不是合一,而是“萬類霜天競自由”。個體的獨立與自由乃和諧應有之義。另一方面,每個人是一個相對自足的和諧體,人的存在有其尊嚴和價值。這種尊嚴和價值不是來自上帝,而是來自人自身,來自宇宙自然,因而為一切人所具備。這樣,在社會生活里,每個人都享有或應該享有一些利益、要求、資格、權能和自由,即享有一些權利。這些權利也為每個人生存、發(fā)展所必需,為形成社會和諧所必需。也因此,享有權利本身也應該成為權利。第二,要注重協(xié)調各種矛盾沖突。用和諧觀念來看人權,就不能再從抽象個人的絕對權利出發(fā)來構設權利義務關系,而是要把人權放在具體的社會關系中來研究和推行。其中,尤其要注意謀求各個社會個體之間以及各個民族、各類文化之間的協(xié)調。只有這樣,才可能真正融會中西,貫通古今,開出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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