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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承波:大學治理的法律基礎與制度架構--美國大學章程透視

發(fā)布時間:2020-06-11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 要]大學章程是大學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美國的大學章程起源于“特許狀”,在美國的大學發(fā)展中起著重要作用。首先,它為大學依法自主辦學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大學設立的合法性基礎;
其次,它規(guī)定了大學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具體內容。這對我國大學章程制定過程中如何體現依法辦學、完善內部治理結構、促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具有啟示作用。

  

  制定大學章程,既是我國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對設立高等學校的基本要求,也是新時期我國高等學校構建現代大學制度的重要內容。美國屬于高等教育發(fā)達國家,經過三百多年的發(fā)展。它已形成較為完善的現代大學制度,無論公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一般都有自己的章程。本文分析了美國大學章程的歷史發(fā)展、內容構成及其在學校治理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期望對我國大學章程的制定、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有所啟示和借鑒。

  一、美國大學章程歷史起源

  美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教育法規(guī)體系十分健全。美國的高等教育立法涉及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內容非常豐富?梢哉f,大學章程是美國大學發(fā)展的產物、是美國高等教育以法治教的必然結果。美國最早的大學章程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時期由英國王室或殖民地議會為學院頒發(f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特許狀。特許狀不僅規(guī)定了美國學校管理、教師聘任等內容,更重要的是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學校存在的依據。

  1、特許狀的主要內容

  按照歐洲中世紀的傳統(tǒng),大學的特許狀一般由羅馬教皇或者由國王頒發(fā),而非政府頒發(fā)。這些特許狀以法定形式賦予大學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權,從而使大學在學術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權力合法化。例如,英國最負盛名的牛津和劍橋大學分別于1254年和1318年得到教皇訓令,并在其后的發(fā)展中得到了王室的各種特許狀。發(fā)祥于殖民地時期學院的美國大學,其最初的合法性也是源自權力機關(英國王室或殖民地議會)頒發(fā)的特許狀。

  1636年,100多名來自英國的清教徒在北美麻薩諸塞殖民地的查爾查斯河畔建立了美國第一所殖民地學院——哈佛學院(Harvard College,哈佛大學的前身)。這所私立學院的創(chuàng)辦者試圖在課程設置和訓練方式上完全模仿劍橋大學的伊曼紐學院,但在學院的管理體制上卻走出一條與歐洲傳統(tǒng)大學自治模式完全不同的路子。1642年,即哈佛學院成立后的第七年,經麻薩諸塞議會批準,世界高教史上第一個高校董事會在該院成立。董事會由6名包括麻薩諸塞殖民地總監(jiān)、副總監(jiān)、財政大臣、地方法官在內的地方官員和6名牧師組成,擁有任免校長、籌集資金以及管理學院資產等重要權力。1650年,麻薩諸塞議會為哈佛學院頒發(fā)了特許狀,規(guī)定哈佛學院實行兩院制(the Dual Board SYstem)管理體制。根據特許狀[1],哈佛學院又在董事會之外成立了院務委員會,由院長、5名教師和1名財務主管(司庫)組成。這些成員都是麻薩諸塞灣居民。院務委員會負責處理學校管理事務,包括制定方針政策、任命官員與教師、購置校產、接受饋贈、投資等。但是,院務委員會必須接受董事會的監(jiān)督,其決定必須由董事會批準方能生效;
而且董事會對院務委員會擁有監(jiān)督權以及新校長的委任權。從此,哈佛學院形成了董事會和院務委員會并存的局面并一直維持到今天。

  繼哈佛學院之后,威廉瑪麗學院(1693)、耶魯學院(1701)、新澤西學院(1746)、賓夕法尼亞學院(1751)、國王學院(1754)、羅德島學院(1764)、拉特格斯學院(1766)及達特茅斯學院(1769)等學院相繼成立。除哈佛學院外,影響最大的還有威廉瑪麗學院和耶魯學院。威廉瑪麗學院1693年得到英國王室的特許而成立[2],特許狀任命創(chuàng)辦人布萊爾(Tames Blair)為學院終身院長,在管理體制上也實行兩院制。建立耶魯學院的設想可以追溯到1640年代。直到1701年通過了成立該校的特許狀(Yale Charter)[3],該設想才得以實現。鑒于兩院制的弊端——無論是哈佛學院還是威廉瑪麗學院,兩院之間都存在著相互爭斗和扯皮的現象。因此,耶魯學院只建立了一個董事會,實行單一董事會(the SingleBoard System)管理體制,董事會的成員全部由公理會牧師(10名)擔任。為避免權力集中于某一個人之手,連校長也不被吸收進董事會。此后成立的高校大都仿效耶魯學院模式建立了單一的董事會制度。新澤西學院(1896年正式改名為普林斯頓大學)特許狀規(guī)定,其董事會成員不得超過23人,其中的12人必須是新澤西居民、校長是董事[4]。而達特茅斯學院特許狀則規(guī)定[5],學院的董事會是全院最高的決策機構,具有自行選擇繼任董事、管理學校財產的權利;
校長可以選擇繼任的校長并親自負責學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特許狀除規(guī)定了學院管理機構的構成及其任免辦法以外,同時還規(guī)定了學院的辦學目的及培養(yǎng)目標。殖民地時期的美國高等教育繼承了歐洲大陸、尤其是英國學院的傳統(tǒng),強調為宗教利益服務的目的。除賓夕法尼亞學院外,包括哈佛學院在內的其他8所學院均出于明確的宗教動機而設立。當年,大批歐洲大陸的新教徒為擺脫宗教壓迫、尋覓實現自己宗教信仰的樂園而移居北美。然而,迎接他們的卻是北美大陸艱苦的自然環(huán)境及嚴峻的社會現實,因而這些在濃厚的宗教氛圍中成長起來的殖民者自然就把求救的希望寄托于上帝。創(chuàng)建學院、開展神學教育以滿足其宗教信仰的需要,即是他們求救的直接表現。從辦學實踐看,9所學院為不同教派掌握并服務于各教派利益。如,哈佛學院屬加爾文教派,威廉瑪麗學院、國王學院屬圣公會教派,耶魯學院、達特茅斯學院屬公理會教派,新澤西學院屬長老會教派,羅德島學院屬浸禮會教派,拉特格斯學院屬荷蘭改革教會派。雖然賓夕法尼亞學院在創(chuàng)辦時未受教派控制,但不久又被圣公會所控制。在這種情況下,造就基督教教士及培養(yǎng)一般民眾的宗教信仰便成為這些學院的首要任務。

  2、特許狀在學院發(fā)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特許狀是學院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發(fā)揮著保障學院健康發(fā)展的作用。

  在美國,其9所殖民地學院的誕生,標志著美國高等教育發(fā)展的起步,同時也可以看作是美國高等教育立法的開端。特許狀頒發(fā)機構的權威性保證了特許狀的法律效力,使特許狀成為殖民地學院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在美國獨立之前,英國控制著大部分北美殖民地。雖然英王被宣布為所有殖民地的主人,但英王對殖民地的管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實際上并無章法。即便有少量的管理,也僅局限于促進和保護英帝國的貿易和利益,而不是殖民地居民的利益和發(fā)展。因此,殖民地的教育文化事業(yè)的發(fā)展并不在英王的主要管轄范圍之內。結果,殖民地時期學院的特許狀有一部分來自英國王室,如威廉瑪麗學院,但更多的來自于殖民地議會,如哈佛學院、耶魯學院、新澤西學院等。盡管如此,它們都具有法律上的權威性。

  1819年“達特茅斯案”的裁決,是美國高等教育史上體現特許狀法律地位的的著名案例。該訴訟案最初是由學院內部管理問題的分歧引起的。1814年,時任校長約翰•惠洛克(John Whee lock)與董事們發(fā)生糾紛。惠洛克堅持認為他有權力管理學院而不受董事會控制;
而董事會則希望發(fā)揮董事會在學院日常事務中應有的權力和作用,以辭退惠洛克來顯示他們的權威。為此,惠洛克向新罕布什爾州立法機關申訴,控告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當時,新罕布什爾州的一些官員和社會人士想乘機將達特茅斯學院改成公立機構,因而州議會在他們的控制之下通過了一項法案。該法案授予州政府改造達特茅斯學院的廣泛權力、提出適當地改變其特許狀是合理的。他們首先通過州法令,試圖將其歸為州政府管轄。但是,要達到這個目的必須首先修改達特茅斯學院的特許狀,而修改特許狀必須經過學院董事會的許可。為此,州立法機關通過立法而調整了校董事會成員。但是,原來的校董事們對此并不承認,主張原來的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才是合法的。一時間,圍繞達特茅斯學院“公立”與“私立”的問題而分成了兩個行政系統(tǒng)。這兩個行政系統(tǒng)實際上分別代表了校董事會和州立法機關的意見。隨著矛盾的加劇,這一問題進而變成了學院董事會與州政府之間的沖突問題,最后他們不得不訴諸法律。訴訟案最初由新罕布什爾州法院審理。州法院站在州政府的立場上確認該學院屬于公共機構、州議會有權修改其特許狀。部分持反對意見的校董事會成員不服判決并將此案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達特茅斯學院原董事會請校友丹尼爾•韋伯斯特出庭辯論。韋伯斯特在辯論中指出,特許狀是英皇為學院頒發(fā)的一種契約,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美國憲法的規(guī)定,州立法機關無權修改或廢除該契約,新罕布什爾州立法機關試圖修改它的行為是對契約承擔責任的單方面損害、是直接違背聯邦憲法的。1819年,聯邦最高法院依據“憲法”第十條第一款“州政府不得通過任何法規(guī)破壞契約”的規(guī)定,裁決該州政府的行為不符合“憲法”。這個判決進一步認可了達特茅斯學院的私立性質、明確了達特茅斯學院作為私立院校的合法性。

  達特茅斯訴訟案之所以能夠勝訴,根本原因在于私立學院的特許狀制度。特許狀奠定了私立大學存在的法律基礎:基于特許狀建立的私立院校,與政府的法律關系是平等且各自獨立的契約關系。這一關系的確立,使私立院校的發(fā)展得到了充分的自由。從此,美國私立院校、特別是教會院校如雨后春筍般地出現。嚴格說來,雖然特許狀還不能稱之為大學章程、不具有獨立性,但特許狀作為殖民地時期學院取得合法自治權力之載體而在實際上已經勾孰出了現代大學制度的基本輪廓,在形式和內容上都可以說是大學章程的雛形。通過特許狀、,學院在一定程度上擁有了自我管理的權力,從而使學院自身在學術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權力合法化。特許狀因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涉及學校內部的管理而成為連接殖民地政府教育立法與學院自我治理的紐帶。美國大學的大學章程正是在此基礎上發(fā)展演變而來的。

  

  二、美國大學章程現狀及要素分析

  美國大學一般都有成文的大學章程。大學章程是由大學權力機構制定的,上承國家或州政府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規(guī)、下啟大學內部管理,具有:—定法律效力的、成文的治?偩V。它因為既具有高于大學的法律效力同時又溝通了大學內外的法律與制度而成為規(guī)范大學運作的綱領和法則。

  1、大學章程現狀

  就性質而言,當今的美國高等院校可分為私立和公立兩大類。私立院校是由個人及私人團體(如教會或企業(yè)等)資助建立的學校;
公立院校則是指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資助建立的學校。私立高校既有獨立之前成立的、也有獨立之后成立的;
公立高校的出現要比私立高校晚150多年。建國以后和19世紀前半葉,一些州相繼建立了州立大學。1862年“莫雷爾法案”頒布后,美國又建立了數十所贈地學院和大學。此后,公立高等學校蓬勃發(fā)展。

  無論是私立高校或公立高校,一般都有由大學權力機構(一般是董事會)根據大學設立的特許狀與國家或地方政府頒布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而制定的大學章程。由于歷史因素與文化傳統(tǒng)不同、所依據的法規(guī)制度存在差異,因而大學章程的效力淵源也不盡相同。如前所述,殖民地時期所建的私立學院的合法性一般源于當時權力機構(英國王室或殖民地議會)頒發(fā)的特許狀,因而特許狀是那些后來成為世界著名私立大學的大學章程的效力淵源之一;
對于建國后成立的私立高校,其創(chuàng)辦要得到當地州政府的批準,因此這些私立高校的大學章程的效力淵源于本州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
公立高校通常由各州議會通過立法而建立,因而大學章程的法律效力一般源自聯邦或州立法。如1863年成立的密歇根州立大學(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是根據“莫雷爾法案”由州立法機構批準設立的[6],其章程的法律淵源同其他贈地學院一樣來自聯邦政府的“莫雷爾法案”及國會的補充條例。建于1865年的康奈爾大學(Cornell University),是一所“公私合營”式的大學,其最初的大學章程源于紐約州立法機構的授權”[7]。

  從形式上看,美國的大學章程大多數是復合型的大學章程(即由一個總綱性的規(guī)章和一個或幾個個實施細則組成),而不是由一個單一型的大學章程來統(tǒng)領整個大學事務。由于每所大學創(chuàng)辦的歷史背景不同,因而對大學章程的叫法也存在較大差異,有Charter、BYlaws、Statutes等不同表述。如,(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芝加哥大學的大學章程由The Certificate of lncorporation(法人證明書)、Bylaws、Statutes等構成[8]。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相當于Charter,主要明確了芝加哥大學的法人地位;
Bylaws中包括董事會的人員構成(包括董事、主席、副主席)、董事會的會議、委員會(其中有執(zhí)行委員會、財務計劃委員會、發(fā)展與校友關系委員會等十幾個委員會)、行政人員(包括校長、教務長、副校長、秘書)等內容;
在Statutes中列出了20多條具體的規(guī)章制度。康奈爾大學和密歇根大學的大學章程則由總綱性的Charter和具體的Bylaws構成[9]。康奈爾大學章程的BYlaws部分包括25章內容:(1)總則;
(2)董事會;
(3)董事會的管理委員會;
(4)年度審計;
(5)校長;
(6)副校長和副教務長;
(7)教務長;
(8)財政和行政執(zhí)行副校長;
(9)學校法人秘書;
(10)大學法律顧問;
(11)內控機制;
(12)大學教師;
(13)學院教師;
(14)學位授予;
(15)院長、主任以及其他學術官員;
(16)教導和科研人員任命與任期;
(17)講座教授;
(18)交通和停車規(guī)定;
(19)學術咨詢會;
(20)醫(yī)學中心;
(21)保安;
(22)利益沖突;
(23)雜項規(guī)定;
(24)教育和就業(yè)機會平等;
(25)修改方式。其中,管理委員會中又包括常務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學術事務委員會、學生生活委員會、投資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財務委員會、政府關系委員會、建筑和資產委員會、董事會成員資格委員會、校友事務和發(fā)展委員會、特別委員會等條內容[10]。通過進一步分析其他大學的章程不難看出,大學章程的形式與結構因校而異、具有多樣性。

  2、大學章程要素分析

  綜觀美國大學的大學章程,雖然不同大學的大學章程在表述和內容構成上存在差異,但其基本內容一般都明確了大學的理念、辦學宗旨、辦學目的或培養(yǎng)目標,規(guī)定了大學的名稱與校址、內部管理體制、大學重大事項的決策程序、舉辦者與大學之間的權利與義務、校長的權利與義務、教師的聘任與管理、教學事務及教師的學術權力、學位的授予、學生事務、經費來源、財產與財務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事項,尤其規(guī)定了董事會及其下屬各個委員會的組織構成、成員的選舉與任用等大學決策的方式與程序。

  (1)對學校功能、辦學目的、發(fā)展目標、主要任務的規(guī)定。大學的辦學目的、發(fā)展目標、主要任務等事關學校發(fā)展的重大問題,是大學章程規(guī)定的重要內容。如,康奈爾大學章程Charter部分規(guī)定,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了推動學校工業(yè)課程的自由和實踐教育,學校主要教授與農業(yè)、機械相關的學科知識,包括軍事戰(zhàn)略等[11]。密歇根州立大學在其大學章程的序言中指出,作為政府贈予的學校,其職責是提供農業(yè)、工業(yè)及其他課程的自由性及實踐性教育,為學生的學術生涯和職業(yè)生涯做準備[12]。

  (2)對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規(guī)定。首先,大學章程規(guī)定了大學管理的董事會制度。董事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與審議機構,行使的職權具有決定性和宏觀指導性。如芝加哥大學章程明確規(guī)定,董事會擁有大學的最高決策權,大學校長向董事會負責,并執(zhí)行董事會決策。大學章程對董事會成員如何產生有著明確的規(guī)定。在董事會人員產生、規(guī)模及人員構成方面,私立與公立高校有較大差異。私立高校董事會最初通常由大學的創(chuàng)立人任命,后來主要由董事會成員或校友集體選舉增補新的董事或采用邀請的方式來產生。成員包括關心教育的社會名流,如企業(yè)家、慈善家、教育家和已卸任的政府要員等,聘任時通常較多注重其經濟方面的影響。公立高校董事會成員一般由州長任命或由公民投票選舉產生,經立法機構確認后生效;
董事會的人數、任期等受本州相關法規(guī)約束,與私立高校相比規(guī)模相對較。
成員組成方面與私立高校明顯不同的是,董事中有現任政府官員,州長是當然董事,在任命董事時更注重政治方面的影響。除了地方政府官員等當然董事外,其他董事一般均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且任期較短。董事的提名與選舉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比如,芝加哥大學章程規(guī)定:董事數量不超過50人,在董事會年會上選舉新的董事接替已經連任5期(每期一年)的董事;
因任何原因空缺的董事位置可以由董事會在任何會議上填補;
董事超過70歲的,在該年年會過后自動停止其董事資格。其章程同時還規(guī)定了名譽董事和榮譽退休保留頭銜董事的選拔標準和職責。大學章程同時也對董事會會議做出了規(guī)定。如康奈爾大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每年召開四次常會,主席、校長或執(zhí)行委員會可以召集特別會議。除非法律或這些章程另行規(guī)定外,如果符合法定人數,那么當時到會的大多數董事的投票就構成了董事會的決議。其次,美國大學的內部管理體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擔負學校辦學、發(fā)展的全部職責。一般說來,大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并不管理具體的日常行政事務,其制定的政策方針由校長去具體實施。即董事會抓大事,校長管具體事務。此外,美國大學的管理非常重視發(fā)揮教授的作用,學校的決策機構、重要管理機構都吸收教授加入。這一點也可以清楚地從美國大學章程中看出。如耶魯大學章程規(guī)定,“每個學院的終身教授同時是行政人員,他們和校長、教務長、院長一起組成終身職員理事會。該理事會是學院的管理機構,處理有關教育政策、學院管理的事情[13]。

  (3)對學校與外部關系的規(guī)定。如何正確處理學校與外部的關系是學校能否正常運行、能否體現自治的關鍵。大學章程對此都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如耶魯大學章程規(guī)定,法人機構成員中有3名為當然委員,他們是耶魯大學校長、康涅狄格州州長和副州長[14];
章程同時規(guī)定,除大學法人代表之外,學校有一名負責紐黑文市、州政府事務及學校發(fā)展的副校長,其職責是根據校長的授權處理學區(qū)和州政府的關系、協(xié)調學校在紐黑文市的主動權。[15]康奈爾大學章程也規(guī)定,紐約州州長、州議會參議院和眾議院的議長以及大學校長為4位當然董事;
同時還要求普通董事中需有2名來自紐約州的農業(yè)、商業(yè)和勞工部門。政府官員和社會人土參與學校法人機構,有利于學校和政府及社會各方面關系的處理。校友是學校特殊的不可缺少的資源,因而美國的大學章程也都有關于校友的內容。如,耶魯大學章程規(guī)定,19名法人成員中“有6名校友,由校友會根據規(guī)定選舉產生”,“校友會的目標是為耶魯大學服務,為校友和學校提供彼此交流的渠道”[16];
康奈爾大學章程規(guī)定,56位董事會董事中的8位由校友自身選舉產生,每位任期四年,每年至少選2名[17]。同時,大學章程還對校友事務和發(fā)展委員會的職責與運作進行了規(guī)定。

  (4)對學生權益及相關事務的規(guī)定。從法學的意義講,學生是在依法成立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取得學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作為法律關系的主體,學生依法享有權利。因此,學生代表在一些高校的董事會中也逐漸占有一席之地。如康奈爾大學章程規(guī)定,56位董事會董事中有2位董事由學校伊薩卡(Ithaca)校區(qū)的學生團體選舉產生,每位任期兩年,每年至少選1名。學校作為專門實施教育教學活動的機構,在保護學生權益方面負有重要職責,因而美國大學的章程都比較注重學生合法權益的規(guī)定?的螤柎髮W章程專門規(guī)定了“學生生活委員會”的職責:就學生處等部門(在適當情形下)的長遠規(guī)劃進行評介;
就與學生健康和福利相關的大學政策進行評介;
就與學生居住相關的大學政策進行評介;
就與學生課外活動相關的大學政策進行評介,包括校內或校際間的運動會;
就與學生社區(qū)的發(fā)展和支持相關的大學政策進行評介,包括學生自治;
就大學的其他主要政策以及非純學術性學生經驗相關的事宜進行評介等[18]。密歇根州立大學章程還專設一章,規(guī)定了校董事會與學生的關系。其中規(guī)定,校董事會為來自密歇根州和其他州或國家的有資格的學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機會,校董事會授權校長聽取并解決學生投訴的重要的事情[19]。

  (5)對章程進行修訂的規(guī)定。大學章程作為大學的“基本法”,是學校辦學和管理的基本依據。如前所述,大學章程的制定機構一般都是學校的決策機構。董事會作為學校的最高領導機構和法人機構,也是學校的決策機構,其職權包括學校章程的制定。關于章程修訂,各校修訂的程序有所差異,但都是章程中必不可少的內容。耶魯大學章程第61條規(guī)定:“該章程的更改、修訂、廢除或代之以新章程,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或特別會議的2/3成員投票通過方可進行,但是關于章程修訂、廢除、增加或代替的提議需在會議召開前至少三十天內通知其成員或以郵件告知!盵20]康奈爾大學章程第二十五章則規(guī)定:“只要多數董事同時出席并投贊成票或者三十張一致票,這些規(guī)章都可以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被修改。但至少須在會議前五天通知董事會成員,并呈遞要修改的內容!盵21]

  

  三、美國大學章程在學校治理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

  由以上對美國大學章程現狀和要素的分析不難看出,美國的大學章程因其法律效力而成為大學運行的合法依據,也從根本上確立了大學的管理運作體制,在大學發(fā)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1、大學章程明確了大學的法律地位

  (1)大學章程是大學自治的憲章。為了使高校真正擁有辦學的自主權,西方發(fā)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是通過立法來確立高等學校辦學的自主地位。

  “美國聯邦法典”中的“教育總則法”規(guī)定:任何有關適用項目的法律條款不得解釋為授權任何美國政府部門、機構、官員或雇員對任何教育機構、學;驅W校系統(tǒng)的過程、教學計劃、管理或人事,或是劉:任何教育機構或學校系統(tǒng)選擇圖書館藏書或其他印刷的教育資料,或是對安排或輸送學生以克服種族不均衡加以指導、監(jiān)督或控制?梢姡绹髮W是高度自治的法人組織,聯邦政府無權于預大學內部的事務活動,在法律上不能對大學的性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這充分表明,美國高等學校具有范圍廣泛的自主權益,而正是大學章程以法律方式確立了大學的法人地位并且從根本上確立了大學的管理運作體制。首先,大學章程是大學設立和獲得合法地位的基礎。如,康奈爾大學章程提到,康奈爾大學是一個在紐約州相關法律下組織和存在的教育社團。

  “按照特許狀和州法律,董事會是大學包括每一個學院、學術單位、部門、中心的最高領導機構。董事會應在執(zhí)行委員會和監(jiān)事會的建議之上制定全校財政運作的年度計劃,董事會保有所有的法人權利!逼浯,大學章程都明確了學校的社團法人地位和非贏利性,并且確立了大學的管理體制。這成為大學運作的法律依據。康奈爾大學章程指出:“其首要目標和權力設定在依紐約教育法第115章的特許狀上,這些目標和權力還受其它適用的教育法和非盈利法人法約束。依據最初的1865年特許狀,康奈爾大學仍為贈地學院。依此,大學仍繼續(xù)行使聯邦和州法律賦予的相關的所有權力和義務。”[22]由于大學章程是大學自己制定的,因此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等大學理念才得以體現;
因其具有法律效力,從而成為大學運行的合法依據。所以說,大學章程是大學治理的憲章。

  (2)大學章程為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提供法律基礎。大學章程因其效力淵源及其在大學運作中的地位而成為大學治理的憲章。同時,它作為與政府、社會交流溝通的合法中介,又成為大學內外制度的銜接者。它為現代大學制度的建構提供了法律基礎。上述大學章程的效力淵源及其大學法律地位的確認,從另一個方面明確了政府(聯邦政府或州政府)與大學的法律關系,從而將政府參與大學管理的范疇及方式制度化。此外,大學章程中關于社會團體或個人參與大學事務的途徑和方式的規(guī)定,以大學“基本法”的形式將社會參與大學事務的活動合法化,這主要體現在大學建立了以校外人土為主的董事會制度方面。董事會權力成為美國大學體制區(qū)別于其他國家大學體制的一個基本方面,董事會在加強大學和社會的聯系、反映社會各界的要求等方面發(fā)揮了積極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從而避免了學校脫離社會發(fā)展需求而完全成為由學者控制的“象牙塔”現象。各大學董事會在人員構成、規(guī)模大小等方面并不相同,成員多為關心學校辦學的社會名流,如工商企業(yè)界人士、慈善家以及卸任的政府官員等,聘任時通常較多注重其經濟方面的影響,成員也包括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等。社會參與大學事務不僅是美國大學的傳統(tǒng),而且也是大學與社會共同發(fā)展的需要與趨勢。依照大學章程,社會參與大學事務及大學接受社會委托或贈予都有“法”可依,(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從而可以保障大學與社會的協(xié)調發(fā)展。

   2、大學章程明確了大學的運作機制

  (1)大學章程提供了完整的制度體系。大學法律地位的確立,為大學建立自我發(fā)展、自我約束的運行機制、實現大學自治與依法自主辦學提供了法律保障。從邏輯上來講,大學自治包括具體的制度規(guī)則、操作的原則以及相關概念的界定等,是一個邏輯嚴密的整體。無論大學章程確立的管理體制如何,其具體的制度安排都是與此相適應的,整個大學章程就是一個完整的制度體系。在內容方面,大學章程對于董事會及其下屬各個委員會的組織構成、成員選舉與任用等大學決策的方式與程序都有明確規(guī)定。除此之外,大學章程還明確了大學的辦學理念、辦學目的或培養(yǎng)目標以及教學事務、教師聘任與管理、學位授予、學生事務、有關教師學術權力的規(guī)定等。

  (2)大學章程規(guī)定了大學的治理結構。如何使大學與社會共同發(fā)展,是大學與社會發(fā)展面臨的共同問題,大學章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制度路徑。如果以大學為界將現代大學制度分為外部制度和內部制度的話,那么大學章程就是連接大學內外制度的紐帶、是對大學治理結構的具體規(guī)定。在美國大學的治理架構中,董事會制度是一種基本的管理制度。大學章程對董事會成員構成、成員產生辦法與程序、成員職責以及運作等都有明確的要求和操作規(guī)程。為了規(guī)范董事會的運作,大學章程一般都明確規(guī)定了董事會中校外董事的名額、產生方式以及參與學校管理的方式與權限,并確定了校友參與大學事務的權利。例如,哥倫比亞大學董事會現有24位董事,多為工商企業(yè)界人士,少數是學術界專業(yè)人士。董事會每年召開四次全體會議,其日程通常由董事會主席、秘書和大學校長根據有關文件確定。在董事會休會期間,一般由執(zhí)行委員會負責日常事務。密歇根州立大學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由8位成員構成并根據法律程序選出,任期8年[23]?的螤柎髮W章程規(guī)定,董事會由64名成員組成,其中的紐約州長等四人為董事會的當然成員[24]。董事會下設若干個委員會。各委員會是管理學校各方面事務的基本組織。大學章程對這些委員會的職責作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如,耶魯大學和康奈爾大學的大學章程都根據職責的不同而規(guī)定了12個委員會,并規(guī)定分別負責財務、審計、投資等方面的具體事務?

  

  注釋:

  

  [*] 作者:劉承波,國家教育發(fā)展研究中心高教室副主任、副研究員本文為國家教育發(fā)展研究中心高教室承擔的科研能力建設項目“大學章程要素的國際比較”之部分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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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Bylaws of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DB/OL].http://trustees.msu.edu/bylaws.html #article 8.

  [20]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DB/OL].http://www.yale.edu/about/byla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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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Bylaws of Michigan State University [DB/OL].http://trustees.msn.edu/bylaws.html#articl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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