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黃金流失之謎_上億元銀行資金流失之謎
發(fā)布時間:2020-03-05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群眾舉報:銀行損失資金上億元! 2004年6月30日,廣西防城港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稱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分行1992至1993年間因違規(guī)拆借給國家造成了上億元的資金流失,當時任該行行長的吳謀林和任計劃資金科副科長的李榮儒有重大瀆職嫌疑。
上億元的資金流失,案發(fā)時間已有十余年之久,涉案的很多當事人已離開了防城港市,承辦該案的干警們只有從銀行賬目上著手,希望能從中找出吳、李兩人涉嫌瀆職犯罪的蛛絲馬跡。
通過走訪銀行,檢察官們得知,吳謀林和李榮儒因違規(guī)拆借受到過人行廣西區(qū)分行的處分,如今兩人早已先后調(diào)離了防城港分行。吳、李二人違規(guī)拆借的數(shù)額究竟有多大?他們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這還需要從賬目中尋找進一步的證據(jù)。辦案人員經(jīng)過幾個月的突擊,初步掌握了吳、李兩人違規(guī)拆借資金給防城港幾家非金融機構,造成6000余萬元至今無法收回的證據(jù)。
案情打開了缺口!2005年7月底,廣西自治區(qū)檢察院對吳謀林涉嫌玩忽職守案直接進行立案偵查。
兩只無形的法網(wǎng)同時向吳、李二人撒下。
百般抵賴:這字不是我簽的!
掌握了相關的證據(jù)后,正面接觸吳謀林的時機成熟了。
吳謀林1989年9月至1993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分行行長,兼任防城港金融市場管理委員會主任(正處級),1998年3月因違規(guī)同意拆借資金受到撤銷職務的處分,調(diào)回區(qū)分行工作,同年6月退休。
看見找上門來的檢察官,吳謀林先是一愣,臉上現(xiàn)出一絲慌亂的神情,但很快又恢復了平靜,他擺出一副委屈的樣子,對前來問話的檢察官大嚷:“在那件事情上我是犯了錯誤,但廣西區(qū)分行不是已經(jīng)處分過我了嗎?更何況違規(guī)拆借的具體操作人是李榮儒,你們找我干什么!”
檢察官不慍不火地出示了證據(jù):“這些融資申請表上都有你的簽名,你要為這些資金的流失承擔相應的失職責任!
吳謀林掃了一眼他的簽名后咆哮了起來:“這些名字不是我簽的,是別人假冒的!”
為了徹底打消吳謀林的僥幸心理讓他心服口服,檢察官對融資申請表上吳謀林的簽名進行了筆跡鑒定,證明確是其本人所寫!
在鐵的證據(jù)面前,吳謀林呆坐了半晌,不得不承認申請表上的簽名是其所寫,但又辯解說那是李榮儒填好后送他審批的,他只是做了個順水人情簽字同意而已,責任應該由李榮儒擔負。
李榮儒時任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分行計劃資金科副科長,兼任防城港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經(jīng)理,1998年12月因違規(guī)拆借資金被撤銷副科長職務,2003年12月調(diào)防城港銀監(jiān)分局任辦事員。
金融市場設立時明確規(guī)定它只是銀行、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場所,防城港金融市場除了開展正常的同業(yè)拆借業(yè)務外,還把資金直接拆借給非金融機構。在沒有辦理任何有效抵押的情況下,該市場違規(guī)向防城港東港電子有限公司和防城港天隆公司拆借資金19筆共1.25億元,這些資金拆借申請表上幾乎都有李榮儒的簽名,吳謀林同時簽字同意發(fā)放的也有11筆共6500萬元,后由于東港公司和天隆公司相繼破產(chǎn),造成國家財產(chǎn)本息共計近1.2億元損失的嚴重后果。
各執(zhí)一詞,雙雙取保候?qū)?
李榮儒的認罪態(tài)度倒是不錯,但到底誰是違規(guī)拆借資金的始作俑者?在這個問題上李榮儒和吳謀林各執(zhí)一詞,互相推托責任。
不管誰是始作俑者,兩人的所作所為都讓人產(chǎn)生了個大大的疑問:在舊債沒還,甚至是在沒有辦理任何有效抵押的情況下,吳謀林、李榮儒為什么會一次次將巨額資金拆借出去?這僅僅是因為銀行有錢可賺嗎?
吳謀林的解釋是,92年鄧小平南方講話后,全國掀起了創(chuàng)新潮,為了在工作中體現(xiàn)出一股子闖勁,這個大背景下他同意向企業(yè)拆借資金,至于他個人,吳說從未得過企業(yè)任何好處。李榮儒則承認東港公司的老板鄭某曾請他去香港旅游了一趟,并為他報銷了2000元的旅費,如此而已。時過境遷,此事背后是否另有蹊蹺已難以考證,但二人的行為已涉嫌構成玩忽職守犯罪確是不爭的事實。2005年8月30日,檢察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吳謀林取保候?qū),同?月20日對犯罪嫌疑人李榮儒取保候?qū)彙?
文字游戲:“同意”和“批準”有何區(qū)別?
2006年2月16日,廣西防城港市港口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對吳謀林玩忽職守案進行審理。吳謀林在法庭上大玩文字游戲,一再強調(diào)“同意”和“批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吳謀林辯解說他在審批表上的簽字,僅表明他對拆借該筆資金所持一種“同意”態(tài)度,并非包含“審批”的涵義,因此造成的損失責任不應由其承擔。
公訴人反駁道:吳謀林明知金融市場下屬的幾個部門違規(guī)把資金直接拆借給非金融機構且未設定任何擔保,應當預見此種行為可能會導致國家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不但不嚴加管理、制止,還簽字同意向非金融機構拆借資金,造成了金融市場混亂。其行為是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對因此造成國家財產(chǎn)特別巨大的損失,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證人蘇某證實,有一筆2800萬元的拆借資金是李榮儒交代他去辦的,但李榮儒肯定是經(jīng)過吳謀林同意才交辦的,沒有吳謀林和李榮儒的蓋章簽字,錢是劃不出去的。
另一證人證實吳謀林曾指示他辦過三筆資金拆借業(yè)務,這三筆業(yè)務都是吳謀林談好后指示他辦的……
該行一位當時的行領導也證實行里將資金拆借給企業(yè)的事大家都知道,但吳謀林從沒召開過領導班子會議研究過此事,吳謀林平時為人處事獨斷專行,別人連提意見的機會都沒有……
罪與非罪:追訴時效已經(jīng)過期?
法庭上另一個辯論的焦點是關于本案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法庭上,吳謀林和李榮儒的辯護律師都提出被告人玩忽職守的行為發(fā)生在1992至1993年間,已超過了10年的追訴時效。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兩被告人玩忽職守的行為雖然發(fā)生在1992至1993年間,但他們的行為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最后確定時間是2005年東港公司最后一筆欠款歸還時,本案的追訴時效應從那時起算。至于拆借資金給天隆公司造成的損失,因為人行防城港分行下屬的防城港市外匯調(diào)劑中心本已取得天隆公司6500噸角鋼,在到福建馬尾港銷售時,由于福建馬尾港方面違規(guī)辦案,對該批鋼材重復查封并拍賣,因此責任不由吳、李二人承擔。據(jù)此,法院認定吳謀林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損失為人民幣1億元,李榮儒玩忽職守行為造成的損失為人民幣86440元,檢察機關指控的玩忽職守罪名成立,遂依法判處吳謀林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李榮儒因有自首情節(jié),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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