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華峰案二審辯護詞
發(fā)布時間:2020-05-21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尊敬的法官:
經過一審和二審的庭審質證之后,現在,有關喻華峰涉嫌貪污行賄的事實已經清楚,喻華峰不構成貪污罪和行賄罪,作為喻華峰的辯護人,我們以事實為根據,為喻華峰做無罪辯護。
首先,關于貪污罪。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檢方指控的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擅自分配并從中獲得10萬元”?胤皆噲D建立這樣一個邏輯: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是為了自己從中獲得10萬元,而這樣的邏輯根本不能成立。
所謂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指的是喻華峰說服部下把1999年第四季度獎金、2000年度上門廣告獎以及三個副總經理超額完成任務獎拿出來給整個《南方都市報》采編和行政人員分配。而這樣做的背景是1999年南方都市報業(yè)績迅速增長,業(yè)務人員收入遠遠超過采編和行政人員的收入,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曾數次討論平衡業(yè)務人員和采編、行政人員獎金分配問題,雖然沒有書面文件,但調整獎金分配是編委會的基本共識。喻華峰作為廣告部總經理有責任說服部下拿出一部分獎金,但這絕不等于喻華峰擅自改變獎金用途,因為很顯然,喻華峰不是主編,不是財務負責人,他沒有權力擅自改變獎金用途。如果沒有編委會的同意和默認,喻華峰不可能“指使”財務調整獎金分配。
退一萬步講,即是喻華峰擅自改變了獎金用途,這155萬元改變了用途的獎金和后來喻華峰“獲得其中的10萬元”沒有任何必然聯系。喻華峰說服部下拿出獎金以后,獎金就融入了2000年度獎金分配總額600萬元中,獎金的控制權在財務而不在喻華峰。這600萬元是財務控制下的一個整體,并不因為它們分別存在不同的賬戶中從而性質上就有所區(qū)別(南方都市報沒有獨立賬號因此前幾年年終獎待分配時暫時存在個人賬戶里),先分配哪一部分后分配哪一部分沒有任何獎金性質的差別。因此,編委會最后分配的58萬元只能說是600萬元獎金中的一部分,而不能說是155萬元調配獎金中的一部分,喻華峰參與的兩個行為——155萬元的獎金調配和后來的58萬元獎金分配沒有任何必然聯系。喻華峰在參與調配155萬元獎金的時候,更不可能想到他后來會從中得到10萬元,因為這58萬元完全有可能在2001年初和其他獎金一起分配完畢,58萬元是否分配怎么分配喻華峰都無權決定。
2001年,南方都市報采編和行政人員共分配了605萬元獎金,這些獎金分三次發(fā)放,第一次面向全體人員,第二次面向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第三次面向全體編委。當編委會第三次分配獎金的時候,包括喻華峰在內的所有編委只知道這是年終獎的一部分,不可能也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區(qū)分這58萬元是從哪一個獎金名目中來的(南方都市報獎金來源包括超額完成任務獎、上門廣告獎、利潤超額獎等名目)。
所有編委證言表明,58萬元獎金分配是負責人程益中提起的經過編委會討論通過的,而根據南方日報集團當時的管理文件,編委會作為南方都市報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分配所有年終獎金,因此,這次分配是南方都市報的內部合法行為。這次分配不可能是喻華峰擅自做出的,更不可能和前面的調整獎金分配聯系起來塑造出喻華峰個人的貪污陰謀。
其次,關于行賄罪。
一審中我們已經提交的證據表明,喻華峰沒有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控方所謂喻華峰給李民英送錢是為了繼續(xù)獲得承包合同或者證明自己的能力等說法純粹是一廂情愿的猜想,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喻華峰給李民英送錢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代表南方都市爆發(fā)的獎金。事實上,給李民英送錢并不都是以喻華峰的名義領出來的,其中的16萬元就是以業(yè)務員李洋的名義領出來的;
給李民英送錢也絕不是喻華峰個人隱蔽的行為,財務負責人王培興證言清楚表明,南方都市報編委會多次討論過給李民英送錢的事,每一筆錢他都是清楚知道的,其中的60萬元編委會上雖然名義上是給喻華峰的,但編委會上程益中專門提到老李的貢獻,“在座的編委們都很清楚”這60萬元的歸屬。
總之,事實清楚表明,喻華峰實施將金調配與編委會分配的58萬元獎金沒有任何必然聯系,喻華峰實施調配獎金是為了平衡采編、行政與業(yè)務員之間的收入,是為了南方都市報長遠發(fā)展;
喻華峰獲得10萬元來自編委會在其職權范圍內的一次正常獎金分配。喻華峰沒有任何貪污的故意和實施貪污的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喻華峰給李民英送錢是代表南方都市報給李民英的獎金,這種做法雖然違反了南方日報集團的內部管理規(guī)定,但絕不是喻華峰的個人行賄,喻華峰不構成行賄罪。
此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許志永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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