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大元:公私權沖突重在協調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需要解決的基本矛盾是公權力和私權利之間的不協調。在有些公眾的心目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似乎是充滿矛盾與對立,很難體會到兩者之間價值的平衡點。當兩者之間出現沖突時,缺乏相互之間的信任,實際生活中存在不少認識誤區(qū)。
從一般的理論上講,公權力來自私權利,是為私權利服務的,離開私權利的公權力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同時尊重公權力的合法性是私權利發(fā)展的基礎,沒有公權力的合理保障和支持,私權利也會失去發(fā)展的基礎。特別是,在自由權和社會權價值并重的時代,公權力的適度干預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對一個公民來說,公權力并不是可怕的存在物,它是私權利存在的基礎,需要建立相互的信任關系。但為什么兩者之間經常處于緊張關系呢?
公權行使的前提是尊重私權
公權力在法治社會中存在著嚴格的法律界限,憲法和法律對此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超越其界限必然對公民權利造成損害。比如,在延安的“黃碟案”中我們看到以“公共利益”的名義而進行的超越法定界限的警察權的活動,也許警察的出發(fā)點是好的,但對某些純粹屬于個人自治或隱私范圍內的事情是否也要由公權力來調整,是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
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矛盾是比較突出的。各國法律普遍規(guī)定,私有財產的保護并不是絕對的,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對私有財產進行征收或征用,但其前提是合理的公共利益存在,同時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但在一些房屋拆遷糾紛中,我們看到的是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權利的現象,以犧牲拆遷戶利益為代價,換回個別企業(yè)和個人的商業(yè)利益。對私權的擁有者來說,公共利益是可以懷疑的,可以究問“公共利益”的“正當性”基礎。
前幾年,某城市曾發(fā)生城市規(guī)劃與公民私權之間的沖突。為了迎接“第五屆亞太城市市長峰會”,該城市花1.5億元,對整個城市進行“化妝”,有些房屋的所有者認為,房子的墻面該不該刷、由誰刷、怎么刷等不經市民同意,完全由政府說了算是不合適的。而政府則認為,對城市的規(guī)劃與保持良好的形象是政府職責范圍的事情,政府有權決定涂色。美化環(huán)境,制定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當然是政府的職責,但政府權力的行使必須在尊重私權的基礎上才能獲得合法性基礎,否則以忽視私權而帶來的“公益”是蒼白無力的。
確立公共利益存在的合理界限
在現實生活中,公權力往往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活動,是以國家代表的身份而出現的。但我們需要思考,公共利益本身是不是反映了公民的權利需求?你說的公共利益是不是真正的公共利益?假的公共利益存在時如何判斷?公共利益的價值基礎是個體利益的保護,合理的公共利益為社會提供公平的社會價值體系,增進社會成員的政治與社會事務的參與,形成大家對社會基本價值體系的共識。確立公共利益存在的合理界限本身就是對可能出現的公權力濫用的一種制約?梢,基于公共利益而進行的公權力活動并不一定具有正當性,也要滿足一定的要件。
當公權力以公共利益名義對私權進行限制時,要具備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和程序要件。實質要件是指遵循憲法規(guī)定的限制基本權利的依據。形式要件是“通過法律的限制”,即基本權利的限制只能采用法律的形式。在憲法文本中出現的法律用語中,作為限制基本權利依據的法律應具有明確性與一般性。在我國,限制基本權利的法律應當是形式意義上的法律,即必須是全國人大和常委會制定并頒布的,否則缺少評價公共利益的形式條件。在符合實質和形式要件的前提下,還要滿足方法和程序上的要求,如采用信賴保護、法律規(guī)定的明確性等條件。公權力活動是需要公共利益支持的,但它的基本出發(fā)點仍然是為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脫離公民權利的公權力是缺乏合法性與正當性的。
確立人權觀念是解決沖突的有效途徑
在筆者看來,在未來的中國社會發(fā)展過程中,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沖突是值得高度關注的社會問題之一。協調好兩者的關系是雙方的共同責任,我們不能把沖突的原因簡單地歸結到一方。但兩者關系的主要矛盾在于公權力,即公權力要樹立尊重私權利的基本觀念,轉變觀念,把執(zhí)法的價值趨向統(tǒng)一到“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上。觀念的更新是制度變革的基礎。如2004年云南省個舊市政府規(guī)定,吸毒者可在當地的艾滋病咨詢中心免費領取清潔的靜脈注射器,也可以免費得到毒品替代品;
2004年某市政府推行給“小姐”(賣淫婦女)免費提供安全套的政策,由此引發(fā)了社會秩序與“小姐”生命權保護問題的爭論。有的學者認為,為了預防艾滋病政府推行使用安全套的做法體現了對公民生命負責的態(tài)度。但反對意見認為,政府的這種做法是“縱容、支持嫖娼賣淫”。筆者認為,反對意見是缺乏依據的,因為政府推行的政策本身體現了國家對所有公民生命權的尊重與保護,對國家而言保護生命權是一種憲法上的義務。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小姐”和嫖客都是公民,政府在依法管理他們的同時,也盡心盡責地保護他們的健康、他們的生命,這恰恰是承擔起了政府對于全體公民的全面責任。政府依法保護社會個體的權利,客觀上有利于保持和諧而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有利于發(fā)揮社會個體參與社會生活的積極性。
國家并不是空洞、抽象的存在物,國家是為了公民的利益而存在的。所以如果我們每個公民的權利都能得到保護的話,國家政權本身也會得到鞏固和發(fā)展;
沒有群眾的權利保護的國家利益,是沒有生命力的,也是空洞的。
2005年開始,有關部門實施了“中國黨政官員中普及人權知識”的一個新工程。2005年的10月份全國各地32個省、市、區(qū)、省會城市的地方單位政府的一些官員們,參加了中國政府第一次舉辦的“人權知識”的培訓班。黨政干部是行使公權力的,而他們所進行的所有的工作都要跟人權有著密切的關系。干部的人權觀念和人權意識的強弱,能否尊重人權和嚴格依法行政,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實現。因此,確立人權觀念,普及人權知識是合理協調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沖突的有效形式之一。(人民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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