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靜:國家政權建設與鄉(xiāng)村自治單位──問題與回顧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在《基層政權:鄉(xiāng)村制度諸問題》[1]中,我曾幾次討論到“國家政權建設”。那項工作的一個目標是,置疑一個主流性的研究路徑:用“國家政權建設”作為影響鄉(xiāng)村社會變遷的基本動因,或者,將中國鄉(xiāng)村社會呈現的種種性質,認識為“國家政權建設”的后果。的確,從世界歷史范圍來看,民族國家和各種國家體系的建構(state building),是近代社會的主導過程之一,它對很多社會過程發(fā)生了前所未有的影響。不過我認為,在面對中國材料的分析中,“國家政權建設”是否可以令人信服地解釋基層社會的種種現象,仍然是一個可以討論的開放性問題。國家政權建設在中國的“實踐”是否(確實)是針對它(在源初意義上)特指的一些基本問題?它是否企圖根據不同于以往的原則和機制將社會重新組織起來?辨明這些問題不僅關系到經驗證據的支持,也關系到對這個術語包含的若干規(guī)范標準的理解,即,我們的研究工作是在什么意義、什么標準上使用這個觀念的?《基層政權》通過經驗證據檢討了這個概念框架的解釋能力,但沒有給出“國家政權建設”的規(guī)范性內涵。也許,我假定人們已經了解了這個術語的規(guī)范性意義,而且這種了解和我本人的認識一致,遂把它作為一種無須交代的知識前提使用。我現在認識到,作為下一步研究的工作準備,把這個知識前提做一番清理是必要的。鑒于此,在我目前所及文獻的基礎上,本文將就上述主題進行回顧和規(guī)范性討論,暫不涉及任何具體的案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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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關于中國的分析中,我們似乎首先是從“后果”研究中發(fā)現“國家政權建設”這個觀念的。一些相當有影響的作品,都或多或少地以“國家政權建設”作為前提,來說明中國基層社會近代以來的變化。這個視角的基本方向,在于認識近代以來的中國“國家政權建設”對于基層社會結構的影響。其中特別有影響的“士紳”解體研究,充分地運用了這個框架,它的表現形式是,研究者在解釋近代“士紳沒落、鄉(xiāng)村衰敗”的問題上,將目光離開士紳本身,擴展到士紳所處的宏觀社會變動、特別是近代以來國家構成的背景中去。
在學者的使用中,國家政權建設不僅具有近代歷史觀的意義──即認為伴隨著近代社會變遷過程,發(fā)生了一個國家權力的向下擴展現象,而且還有分析工具的意義──即認為,它的規(guī)范性內涵可以擴展用來觀察中國社會的變動。這個變動在近代的一個引人注目后果,就是士紳社會在國家政權擴張的打擊下逐步解體!笆考澭芯俊钡囊恍┗窘Y論集中地反映在Joseph W. Esherick 和 Amary Backus Rankin所編的文集中。
[2] 這類研究的關注點在地方領袖和精英的活動背景,它的中心問題,是了解地方精英通過什么方式進入國家體制,或者說,他們是怎樣、透過什么機制被整合到國家權威中去的。這幾乎是關于1949年以前基層士紳行為的討論主題,很明顯,這種研究假定,近代中國存在著一個宏觀的整合過程,它同時也是國家權威中心的建構過程。這個過程如同一個巨大的馬達,攪動著社會生活的行動方向,決定著社會成員、包括地方精英的命運。這些地方精英曾經位于基層社會的整合中心:
“在西方,國家權威結構和精英權威結構是兩分的,精英需要尋找其它手段再造權威并擴大自己需要的榮譽。但在中國傳統(tǒng)農村社會,由精英控制著地方權威結構,原因是社區(qū)發(fā)展和精英本身的需要。精英總是設法壟斷權力,同時社區(qū)也需要精英加入權威結構,一些社會管治需要利用精英的資源-福利,享受、閑暇和影響等等。于是,給予精英行政權力幫助了社區(qū)結構運轉,而精英的進入使權威結構得到信譽,同時使地方社會趨向穩(wěn)定”(Prasenjit Duara, 1990,p264)。
但是外部社會的發(fā)展破壞了傳統(tǒng)的士紳升遷結構,使傳統(tǒng)精英的地位下降。這種影響的基本結果是:造成士紳成分及其責任的變化,使得地方的整合力量被削弱。首先是他們的來源發(fā)生了變化,精英由一些受過良好教育的專業(yè)人員,轉變?yōu)榻灰仔缘闹薪槿顺洚。這引起了社區(qū)關系變化:原本必須經過士紳自己的努力──在家族中建立象征資本、承擔博愛和其它社區(qū)任務、提供基本的社區(qū)需要,提供保護所需的庇護關系,建立社會領袖之公共身份,因而在地方社會取得廣泛的統(tǒng)治合法性,等等。以往這種庇護關系發(fā)生的條件是,控制生產及主要農業(yè)資源的團體發(fā)育不完全或低度整合,──在這種時候,由地方精英代替他們達成社區(qū)整合。低度整合的原因在于,缺少有效的公民身份及商業(yè)交易,國家無能也無力保護公民在經濟交換中的權利,只能允許使用地方權威結構來協(xié)調秩序。因此地方社會形成了以精英為中心的整合系統(tǒng),它并沒有進入國家為中心的整合系統(tǒng)。
然而,隨著士紳成分和品質的變化,非專業(yè)的身份關系逐漸代替了原來地方社會中面對面的關系,在農民眼中,地方精英成為有權威的第三者或外來者。隨著考試內容和制度的變化,漸漸地,原來士紳和國家意識形態(tài)的有效聯系消失了,他們無法再如從前那樣,壟斷這種聯系(Stephen C. Averill,1990,p282),也無法繼續(xù)通過公務信譽、財產資源和福利分配權來保持自己的權威地位。他們的文化價值(知識)在不斷蛻化,官僚化進程卻在不斷增長(張仲禮,1991)。[3]于是,原來以士紳為中介的上與國家、下與地方社會兩方面的政治利益聯系都不斷減弱,地方社會的內聚不斷弱化(Lenore Barkan, 1990,p191)。[4]這些變化顯示,地方社會和割據政體正在分散和解體,出現了一個面向國家權力中心的結構重組過程,地方精英的官僚化,正是這一進程的寫照。
Kuhn更明確地指出,正是“國家政權建設”,刺激了一個趨向出現:管制性的地方精英日益膨脹。開始于清、并到共和制期間竭力擴大中央財政控制的舉措,促進了國家官僚在地區(qū)和村莊一級的增長,這包括在新的改革政策下建立的組織、地方教育聯合會、商會、集會、會團的興起。這些組織號稱“自治”,但實際上卻和國家政權的目標一致(Kuhn,1975,p257)。[5]在宏觀上,它們的出現有利于權力結構的集中過程,在基本性質上,它們是為國家服務的團體。1927年以來,國家的稅制改革,特別是取消禮金和征收商業(yè)稅,取消地方警察,建立分區(qū)政府機構等政策,提高了中央政府對財政的控制能力,進一步對地方領袖加強了控制。
由于“國家政權建設”過程的打擊,過去的地方社區(qū)精英被逐漸清除,代之以企業(yè)型的、行政分支型的國家掮客的興起(掠奪性經紀人)。這些人成為地方上的新權威,他們從政府和農民雙方從事掠奪,增加個人收益。因此,地方的衰退和革命的發(fā)生,不是因為國家力量的衰落,而恰恰是因為國家力圖強化自身政權的結果。只不過,近代的中國國家政權建設陷入了內卷化境地,即國家力圖從民間抽取資源,進行政權現代化以強化自身,但在這一過程中,更多的資源被各種掠奪性經紀人用來謀取私利,結果國家權力的延伸導致社會的進一步被壓榨和破產(杜贊奇,1995)。[6]內卷化對地方社會產生的重要影響是,保護性經紀人逐漸為掠奪性經紀人所代替,從而破壞了原來通過保護性經紀人所實現的國家與民眾的文化聯系,最終結果是,“國家的政權建設”過程破壞了國家自身在基層的權力基礎。
國家集聚資源的努力使主要負擔落在農民身上,這表現為財政政策與農村經濟發(fā)展的不適應現象。它導致了農民和地方精英的強烈不滿,更長期的嚴重社會經濟后果,是農民的破產、資源基礎的枯竭、國家政權建設的目標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地方精英面對的是兩難局面:一方面,支持不得人心的國家收取資源,以取得國家對自己地位的合法性承認,但是不得不容忍它破壞地方社區(qū),耗蝕權力基礎;
另一方面,他們盡力維持傳統(tǒng)自治和社區(qū)團結,但與國家的對立使他們最后喪失自己的官僚地位。而他們中介性角色的退出,使地方社會的維持和國家政權建設都難以為繼。
基本上,Theda Skoclpol也接受上述框架,但接近于更為宏觀的結構解釋。她指出地方精英和國家都不是孤立的行動體,而是更大社會和政治關系網絡中的一部分,這個網絡在某一地區(qū)的變化造就了其他變化(Theda Skoclpol,1979)。[7]比如,君主制讓位和軍閥制的到來,對士紳的變化影響巨大,它導致了儒家精英-讀書人和官員共同謀就的行政結構和文化整合,從1911年以后開始解體。這些人在政體的變動背景中受到沖擊,命運不測。在1911年以前,讀書人控制了新建立的省代議機制,官員(許多省的統(tǒng)治者)則忠于清政府,也獻身于地方政事。1911年以后,它們同地方軍勢力一同工作。但到了1915年,這種結合打破,基本上由軍人(隨著軍閥制)統(tǒng)治地方,許多前地方紳士遂無所事事只剩消遣,他們成為大中城鎮(zhèn)的資產階級。到1927年,一些前文人官員在軍閥統(tǒng)治中謀得了若干席位,但軍閥體制影響了它們的功能和收入,軍隊組織取得了權力,紳士向上流動的競爭逐漸被非儒家訓練的人代替。紳士可能在變動中、在不同區(qū)域或國家的新權力結構中謀得個人職位、或進入現代都市謀生,但在這些部門中,總體而言,紳士的團體性喪失了。失去了他們的特別權力和歸屬單位,鄉(xiāng)村共同體在其統(tǒng)治下的內聚和自主性隨之失去。
在 Skoclpol看來,君主國家的讓位(舊國家形式的一種變化)導致了地方精英的解體。它是通過這樣一些途徑逐步實現的:首先,它破壞了地方社區(qū)領導團體的相互聯系,傳統(tǒng)的地方權威不能在困難的時候通過聯合保護自己,也無法取得來自軍閥和國家的支持,例如紳士在太平革命中的表現就是如此。其次,它破壞了地方精英和國家權力中心的制度化聯系,軍閥對地區(qū)的控制以及后來的連年內戰(zhàn),鞏固了行政和軍隊對地方的控制。同政黨、政客和軍閥打交道的地方紳士,不斷面對對手的更換,這樣的狀況使地方精英的循環(huán)陷入不穩(wěn)定,他們不斷地失去權力、財產和生命。第三,新知識的傳播侵蝕了儒教國家,降低了傳統(tǒng)儒教教育的影響力,文人和文化地主,也失去了他們基于傳統(tǒng)教育的正統(tǒng)性得來的優(yōu)越地位,商人,土地投機商和走私者,則由于掌握新知識和新資源而地位上升。這一點,鼓勵了機會主義價值觀在地方精英中廣泛生長(Theda Skoclpol,1979:p238-239)。
另一些學者把“國家政權建設”的大規(guī)模開展,定位于十九世紀中葉的社會政治變動,認為它成功地使國家力量深入到鄉(xiāng)村:“傳統(tǒng)中國,國家行政到鎮(zhèn),基層結構是非正式的治理形式──通過傳統(tǒng)精英、紳士或非政府的社會體制。十九世紀的農民革命改變了這種情形,毀壞了舊精英團體和傳統(tǒng)社會體制,取而代之以新的組織精英和新建的、支配性的大眾組織,正式的官僚制進入村級!保―oak Barnett,1967:428)[8] 這樣,新的政治體系──國家將其活動擴展到地方區(qū)域,例如發(fā)動經濟生產,提供社會和教育服務等,而在革命發(fā)生前,這些領域并非國家和官制的活動空間。黃宗智對于華北鄉(xiāng)村近代經濟變遷和土地改革的闡釋,也可見上述觀念的影響。
Kathryn Bernhardt也承認國家政權建設的“最大受害者”是士紳-地主集團,但不同意一般人理解的政權建設時間期。他認為,這一過程并不是近代出現的短期現象,而是在近代農民革命發(fā)生前的很長歷史時期內──紳士、地主政治經濟權力的削弱就慢慢開始了(Kathryn Bernhardt,1992)。[9]所以,近代農民革命摧毀的,是一個已經搖搖欲墜的基層權威。在中國地方,基層曾經是兩個系統(tǒng):士紳借助官方的權威存在,但他們本身并不具備官授的權力,只擁有財富和文化。這樣的狀況在近代社會結構的集中過程中趨向瓦解,總的背景是:國家政權不斷深入,稅入壓力增加,工農產品的價格比發(fā)生了變化。地主制在農民的反抗及國家稅收的雙重壓力下,難以度日,搖搖欲墜。這些矛盾集中地反應在基層“稅制”和“租制”危機中,因為它們代表著兩個制度化關系的變化:稅制反映紳士和國家的關系;
租制反映紳士和農民的關系。國家對地方的稅收體系不滿,卻不能打破它,原因是它對地方收稅體系的依賴。農民逃稅普遍,國家不得不使用地方精英代替監(jiān)督,這減少了違交率,卻給予了地方精英使用合法身份牟取私利的機會。在國家控制之外的地方公務中,利用士紳的官僚身份集聚財富、滿足私利的過程普遍開始。當農民因繳租問題與精英發(fā)生沖突時,這些精英的官方身份使其受到合法體制的保護,而農民不能受到任何保護,于是大量的不滿在地方積累起來。而“租”和“稅”以及抗租和抗稅的糾纏不清,(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使得紳士不愿意阻止繳租危機轉化為繳稅危機,他們希望借此對國家產生壓力,這樣,抗租和抗稅運動風起云涌。
在上述雙重危機下,這些不滿混合為反抗不確定的目標:針對國家的抗租和針對地方精英的抗稅,都成為農民運動的目標。顯然,允許地方精英使用合法體制牟利,反抗必定會指向保護他們的體制-從而危及國家政權。農民的反抗引起國家重新進入租稅關系,顯示出一種自相矛盾的角色:為協(xié)調沖突和政治穩(wěn)定,國家不得不限制地方紳士的租金來源,但為保持國家財政歲入持續(xù),它又不得不保護、支持地方精英的合法性。國家的不斷介入和地方精英尋求保護的需要結合到一起,結果是紳士和地方官員的勾結被強化。這種勾結關系讓官員身份積聚個人財富的行為日益流行,而在過去,正式的官員身份不允許如此。官制能夠提供基層官員地位、身份和保護,但不能給于他們私人財富,身份和財富的交換則可以使兩種所需各有特定的來源,升官和發(fā)財越來越緊密地結合到一起。在長期的實踐中,這種交換發(fā)展起來,它侵蝕了地方官員和紳士精英的整體品質,后者不斷腐蝕官員,運用他們掌握的財富資源與前者交換保護,以穩(wěn)定自己的控制權力。他們必須依賴官方的支持才能保證權力,不能獨立支持自己,由此官員-精英勾連的地方網絡逐漸形成。
這些研究各有側重,但他們有共同結論,即都發(fā)現了以紳士為中心的地方社會結構的解體事實,而且他們都不同程度地指出,國家政權建設的權力集中化過程是上述“解體”的重要緣由。顯然,這些研究的一個基本立場,是試圖以國家的活動解釋地方活動的變化。雖然他們主要的注意力不在“國家政權建設”本身,而在關注地方結構的變化,但承認“國家政權建設”這個過程的存在卻是分析的前提。這就產生了我關注的問題:當學者們使用“國家政權建設”作為解釋因素時,它代表的是什么規(guī)范內涵?從上面研究回顧中不難發(fā)現,學者們使用這個觀念時普遍包含的內容是,國家權力的擴張,主要表現為稅入汲取、控制地方資源、機構設置下延、向基層委任官員、官僚人數的膨脹等。他們共同認為,權力的集中過程引發(fā)了官治與(地方)自治的矛盾,這在客觀上打擊了地方權威,毀壞了地方整合秩序。這種“官治”和“自治”的基本對立也意味著,國家政權建設和基層權威構成權力競爭,二者互相具有負面作用。這里,權力的擴張及其與基層自治的對立,構成了國家政權建設最主要的特征,顯然,國家權力的擴張在規(guī)范上乃至道德上,都不具有正面的意義。
可以說,上述對“國家政權建設”的理解具有廣泛的影響,基本上,“官治”與“自治”的對立假定與這種理解一致。比如,蘭金對清朝厘金稅的研究得出結論說:“許多戲劇性的例子表明,這種稅助長了士大夫的自治管理而非官僚控制”(Mary Backus Rankin:1986,頁102)。[10]同樣,威廉.羅在他關于漢口城市自治體的研究中,試圖從漢口幫會的活動中尋找證據,說明各種行動計劃的真正來源,是城市街坊而不是官方(William T. Rowe, 1984,頁322)。[11]魏斐德對羅進行了反駁,他說,羅在研究中提及的那些以行會為核心的秘密地方自治機構,不過是由清政府所設立的官方機構,比如,張之洞于1898年響應帝詔,命令成立了漢口商務局。魏在該文的注解中,特別將這一事實定性為“官治”占有“自治”的例子(魏斐德,1994:頁36:52)。[12]亞洲學者松村歧夫在《地方自治》研究中,將府縣角色的變化,區(qū)分為“國家代理人”和“中間團體”,以說明府縣角色在戰(zhàn)后時期“自治”成分增加(松村歧夫,1989)。[13]孔飛力則在對晚清“鄉(xiāng)村自治運動”的研究中發(fā)現,在來自社會各界的奏本文獻中,“自治”建議的涵義,乃為促進基層社會之地方目標與政府目標達致切合(Philip A. Kuhn,1975)[14]。很明顯,“對立假設”注意的是支配權所處的位置,而不是它本身的規(guī)范性質。作為一種概念工具,這種對立假定正在“領航”當前的鄉(xiāng)村自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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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政權建設”,在歐洲歷史研究中,是對一個客觀發(fā)生的近代化現象的概括。的確,從這個現象中人們看到,分散的、多中心的、割據性的權威體系,逐漸轉變?yōu)橐粋(以現代國家組織為)中心的結構。這個結構的標志之一是確立了一個新的政治單位:民族國家建制,它成為新的權威中心,原來分割式的權威結構發(fā)生了改變。但這只是結果性的特征,并不是原因性特征。為什么歐洲社會經由不同的變遷途徑、最終卻集中到民族國家這一形式上,并且取得成功?這是很多學者感興趣的話題,但是除了認識到權力集中現象之外,我注意到,他們從民族國家的形成歷史中發(fā)現了它的規(guī)范性內涵,正是這些內涵使得權威機構的變遷適應經濟變化的潮流、選擇了“國家”這種形式。Gellner提出,工業(yè)化和現代化浪潮摧毀了從前小而且緊密的政治單位,它們被逐漸地統(tǒng)和(incorporated in)到一個新的國家共同體中去了。對于社會成員的團體歸屬而言,這種變化產生出一種新的文化界定:隨著大眾教育和文字的普及,人們互相關聯的能力得到發(fā)展,因為他們在逐漸地成為一個更大政治單位的成員。這是歐洲民族國家建構(formation of nation states in Europe)的過程,工業(yè)化的發(fā)展造就了這種必然性(E. Gellner, 1964,1983)。[15]Gellner在提到權力集中向新政治單位—國家的同時,認識到這意味著人們和其原屬政治單位的關系發(fā)生改變,而這種改變將擴大人們的聯系范圍,因而更有利于工業(yè)化發(fā)展。
Tilly更詳細地指出了國家政權建設的目標:君主希望通過它來擴大并加深自己對社會的統(tǒng)治,他試圖控制相對自治的地方社會結構,試圖擴大君主對地方資源的支配,并且在國家的支持下發(fā)展新的建制。Tilly發(fā)現,這種目標的出現和階級沖突的發(fā)展、分散的權威結構、戰(zhàn)爭以及資本的集中過程有關。君主集中權力意味著分散的權力結構解體,它的顯著特征有:“民族國家控制著一個有明確界定的整體疆域;
有相對集中的權力支配;
區(qū)別于其他政治單位的組織形式;
掌握著統(tǒng)一的強制性方式,并聲稱自己對其控制疆域全面負責”(C.Tilly,1975,p27)。[16]需要特別注意,這種政治結構反映的是一種新的權威和社會的關系:逐漸掌握了強制性手段的君主開始改變力量聯盟,他們與普通人民結合,充當后者基本權利的界定和保護者。這種做法,有效地破壞了傳統(tǒng)權威依賴的支持基礎,使他們無法阻止社會成員歸屬中心的向上移動:
“君主們通過為普通民眾提供保護,以增強他們反對殘暴、專斷的地方權威的力量,由此,君主獲得了普遍性的支持。君主還通過挑戰(zhàn)地方權威對公共品、資金和服務的壟斷聲稱,贏得了這種支持。當人們分成不同派系或運用軍事武裝發(fā)生爭斗時,君主果斷地制止;
新政府官員成為地方自由的衛(wèi)士反抗來自貴族階層的壓迫,當后者要求優(yōu)越地位或特權時,他們與之抗辯。最終的結果是,普通人民受益”(C.Tilly,1975,p24)。
一般而言,這的確是權力結構的“集中化”過程,因為這個過程確實摧毀了地方分割性的權威格局,將管轄權強制性地上升到君主手中。但更深入地觀察就會發(fā)現,這一過程實際上創(chuàng)造了一種新的社會身份──公民,并賦予其正當的、受到保護的權利。這些權利從前不曾在任何其它政治單位中得到確認。這些政治單位可以是很大的政治實體,權力也可以是相當制度化的,但它們代表的是一些特別的權力、統(tǒng)治者個人或王朝的利益,這些政治特權是一個未經區(qū)分的混合體,它絕對優(yōu)先于社會。它的權力結構如同一個松散的封建統(tǒng)合圈,其中充斥著個體當權者、以及它們的追隨者組成的社會聯合體。這些團體邊界多變而且不確定,它們缺少內聚性、持續(xù)性及目標性特征,缺少一種強制性手段使人們緊密地聯系起來。而現代國家卻可以讓社會生活秩序建立在一種理性聯系之上(G. Poggi, 1990)。[17]
受到現代國家保護的公民身份解放了個體權利,這意味著,國家政權建設同時也是權威角色、性質、及其與被治理者關系的變化。這樣看來,在結構“集中化”背后更為實質性的內容是,一個新的公共組織──現代政府角色發(fā)育形成,以其為中心的、不同以往附屬性質的權威和公眾的關系逐漸確立。公共組織的權威來自于對公民權的保護,普通民眾作為一種新的國家成員身份類別,擁有了新的、前所未有的權利,他們有可能在新政治單位的保護下,沖破舊地方貴族權威的壓迫。所以,在歐洲的經驗中,國家政權建設不是一個國家自己單方面受益的權力競爭過程,“這種趨勢與公民社會的生長和公共領域的出現是同時發(fā)生的”(P.Duara,1994,頁368)[18],沒有公民身份的確立和強大的保護出現,國家政權的集中化過程就得不到政治支持。
從這個意義上說,國家政權建設,并非只涉及權力擴張,更為實質性的內容是,它必定還涉及權力本身性質的變化、國家-公共(政府)組織角色的變化、與此相關的各種制度──法律、稅收、授權和治理方式的變化、以及公共權威與公民關系的變化。這些方面預示著,國家政權建設能夠成功取代其他政治單位或共同體、成為版圖內公民歸屬中心的關鍵,在于伴隨這個過程出現的不同于以往的治理原則、一系列新的社會身份分類,不同成員權利和相互關系的界定、以及公共組織自己成為捍衛(wèi)并擴散這些基本原則、權利和關系的政治實體。在理解國家政權建設方面,這些方面代表的規(guī)范性意義十分重要。它的重要性在于,國家政權建設須以新的治理原則為基礎建立政府組織,并用一系列制度建制支撐、規(guī)范它的服務。
根據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的國家觀念,中世紀后期的政治重組,是社會變遷引發(fā)的經濟進一步重組的基礎。國家是從這種政治重組中演進而成的現代組織,它的基本任務是“生產”社會公共產品──它們當中最主要的產品是安全和公正。國家靠它專有的權力──規(guī)定和保護人民取得、使用或轉移資源的權利和義務──來完成工作,為此國家自己保持著對法律實施和暴力控制的壟斷權,它們是規(guī)定并保護社會賴以組成的權利關系的壟斷權,沒有這樣的壟斷權,秩序無法繼續(xù)。稅款則是支付這些保護活動的費用來源,于是,建立稅收體系和法律體系,是與國家組織密切相關的制度支撐。這兩個體系,確保著國家與公民之公共事務的制度化關系。
如果國家不能在管轄的領域中建立某種統(tǒng)一的稅制,國家就不能算是真正存在。舉例而言,一個王國,只要它的基層貴族有自己充分的征稅能力,這個王國就不是一個“國家”;
相反;
一個小小的諸侯,只要它能有效地抵制君王,維護自己的財政獨立,它本身就可以算是一個小“國家”。因而,國家的建構形成,不僅是政治權力的再分配,也是統(tǒng)治者與被統(tǒng)治者之間財政契約的重新制定(Henri Lepage, 1988:82)[19]。我以為,這個“新”在于它的公共性,它需要遵從公共同意的原則收取、管理公共財、保證其用于公共目的、實行公共治理。政府與公民的財政契約關系,不僅保證了公共權威的財政來源,更重要的是,它約束了稅入必須作為“公共財產”來處理。因為,“公產”和“私產”性質的不同,它與皇室家族財產的性質也不同,它們的管理原則和程序是各異的。在這個意義上,國家作為公共政權,需要脫離皇室家族財產的管理模式,建立納稅人同意的新稅制。這樣,關于公共財產的制度就無法僅僅是國家奪取財權的工具,而必須是權利義務關系的創(chuàng)新。如果其與社會廣泛的權益需要相悖,就難以持久、更難以成功。
在法律方面也是如此,隨著社會經濟的演變,社會行為的相對成本和效益會發(fā)生變動,這些變動不斷產生著利益和機會。此時需要界定新的權利,來促進成本較低、效率較高行為的擴展。“國家政權”因此“建設”起來,它讓自己承擔運用法律保障經濟自由與激勵的任務,以滿足社會的需要。否則個人和社會就無法利用這些經濟機會,或者說,利用的代價(成本)很高。這要求新的政治單位(國家)必須成為法律進步的推動力量,用國家權威保護新法律的實施。但更重要的是新法律的內容──它通過新的權利分配保護經濟自由,為高效、合法的交易提供安全,由此建立對國家的歸屬關系。相對于鄉(xiāng)規(guī)民約、習慣法、以及各種局部意義上的地方性規(guī)則,國家法律通過重新分配權利減輕社會交易成本,并不斷推進這些法律原則在全社會的廣泛實施。
以法國近代歷史為例。在十三世紀以前,法國社會中存在著許多分散的割據權威中心,沒有統(tǒng)一的中央權力,(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當時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附庸者對領主的誓約隸屬關系。一旦有危險降臨,領主有責任庇護自己城堡內的人,當然領主同時也是本地事務當然的裁判者。領主的權力幾乎囊括了今天國家活動的所有方面──軍隊,警察、稅務和司法,國王的位置并不在實際的管轄權、而主要在象征性稱號方面,除此之外,他和其他領主沒有什么區(qū)別。國王擁有自己的領地,但無權干涉他人的領地;
國王當然要維護秩序,但這種秩序的形式并不是由于他,而是由當時的習慣法確定的。也就是說,國王并不能在習慣法規(guī)定的范圍之外行使權力,他維護的是習慣法規(guī)定的社會秩序(雷吉娜,1991,頁152)[20]。在實際管轄權上,國王可能還不及一些大的諸侯首領,例如當時諾曼底公爵的領地就是國王的五倍。但是這種狀況在十八世紀已經消失,那時法國已經成為一個有統(tǒng)一君主的國家,從前領主的權力,如今到了君主的手里。在持續(xù)了幾個世紀之久的一系列制度整合與文化整合之后,法國建立起以國家為中心的現在政權。
根據James B. Collins的研究,這一過程首先的特點是君權的集中與擴大。通過改變爭執(zhí)調解權和遺產監(jiān)督權,君主逐漸取得了主動制定法律規(guī)則的權利(而從前的調解權則不具有強大的約束力),并成功地促使這些法律取得了社會的公認。而君主遺產監(jiān)督權的強化,使他有大量機會控制遺產交易活動──在遺產轉移的過程中將遺產易主或充公。這樣,公共領地,即由君主控制的公共財產得到迅速擴張,而這種擴張又帶動了各項有關公共管理制度的擴展。這些發(fā)展的意義是,它改變了過去王室家族遺產不斷通過分封過程分化、從而削弱了君主財產控制權的現實,同時,它促進了公地與私地,公共財產與王室家族私人財產的分離。這不僅逐步確立了君主擺脫王室家族的控制、處理公共事務的個人地位,在某種程度上,也促進了王室權力的世俗化發(fā)展。這成為國家政權建設的關鍵性基礎。隨著君王立法角色的出現,他不再象中世紀那樣,只是對已經存在的法律進行解釋和監(jiān)督,而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法律,他可能廢除舊法律并頒布新法律,而且把這些法律轉變?yōu)閲移毡榉。這種發(fā)展使他逐漸擁有了超越任何地方權力的地位,成為一個全國公共事務的管理者(James B.Collins, 1997:p121)[21]。反過來,這種角色的轉變又進一步要求君王改變管理家族財產、處理家族事務的“私”務身份,國王及其周圍的官吏服務機構,也因此逐漸轉變角色,成為公共事務、公共財政的管理部門。也就是說,這些機構從為君主個人或其家族服務,轉變?yōu)闉樯鐣姺⻊铡?/p>
研究者發(fā)現,這個過程中幾項最重要的制度和組織變化是,軍隊、稅制和法制;适彝ㄟ^對軍隊的封號、財政和管理擔負責任的增加,逐漸取得了更大的控制權,從而改變了軍團效忠地方首領甚于效忠國王的傳統(tǒng),逐漸地,地方首領難以成功運用武裝力量對抗皇室政府。國王軍隊的財政需求又刺激了統(tǒng)一稅制的發(fā)展──把收稅權掌握在國王手中,才可能支持強大的兵力。在1358年以前,法國稅制是兩級收取體系:君主向貴族收稅,貴族向農奴收稅,這個方法使得君主不得不過分依賴貴族對收稅的控制權及收稅效率。1358年以后,貴族獲得免除直接稅的地位,其農奴的稅務也低于自由民,作為回報,國王獲得了向農民直接收稅的權力。收稅方式從間接到直接,收稅權從貴族到國王的變化,動搖了地方割據的財政基礎,對建立和鞏固國家組織權威的作用極大。此后,國王一直致力于建構一套完善有效的收稅體制:創(chuàng)造財政管理制度,設立為國家服務的專門稅務機構;
將國家財政和王室財政分離;
通過統(tǒng)一財政的方式確立社會信用和公共監(jiān)督制度,以抵消個人信用的作用;
在政府投資之外,大量吸引社會資金從事建設,使得投資者和國家的利益一致化,等等。這些制度更新,反過來起到促進和鞏固現代國家體制的作用。例如國家官員的設置,公共監(jiān)督和管理機構的擴展,都在這個時期獲得了充分發(fā)展:“到16-17世紀,法國財政官員人數空前膨脹,更多的人員意味著需要更多的錢支付薪金,也意味著更大的地區(qū)被整合進中央政權”的管轄中(James B.Collins,1997:128),國家對于公共事務的滲入越來越深入廣泛。最高法院制度的建立也有同樣的作用。由于習慣法的模糊性,為國家法院提供了干涉的理由,這導致諸侯法庭、教會法庭等局部性的司法權力受到削弱。最高法院覆蓋決大多數地區(qū),由國王親自授權,其中的一些職員成為專職人員,領取國家俸薪。逐漸地,國家法院運用他的法律解釋權控制了地方土地市場,增強了自己控制社會財產轉移的能力,隨著王室法院涉入處理范圍的擴大,地方司法機構的地位相對下降。
(三)
毫無疑問,這一系列變遷的意義,并不僅僅在于國王與地方權威競爭權力。應當認識到,國王在競爭中所以能夠成功,在于他成功地使公共利益聚集到國家(政府)的公共目標中。為此,他必須對“國家權威”進行改造──把國家的角色建構成公民利益的促進者和捍衛(wèi)者。這一點,是國家在競爭中保持強大力量的關鍵,國家必須根據不同的原則將社會成員組織起來,國家還必須創(chuàng)立新的內聚機制,從而整合更大范圍的認同。這種改造需要在公共利益和國王的私人利益(或王室家族利益)、公共收入和國王或王室收入、處理公共財產(稅)和私人財產的機構和程序等方面作出嚴格區(qū)分,這意味著,處理私人或家族事物的經驗無法直接作為處理公共事物(之公共機構)的制度資源。如果國家在做這些事的時候,比任何地方性的政權更有效,更公平,公民的歸屬自然被吸引到國家的保護中來。換句話說,“國家”本身的性質變化──成為公共機構的角色、關系和原則轉變、以及建立一系列相應制度設置鞏固這種變化,是“國家政權建設”成功集中權力的基本原因。因此,國家政權建設看上去解決的是權力流動問題──權力從基層分割系統(tǒng)向中央的游動,但實質上,是國家新政治單位──治理角色和治理關系的制度(規(guī)則)改變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國家不僅是一種新的、象征主權的組織(萊昂. 狄驥,[1917]1999)[22],國家政權建設還必須完成一種面向公共組織的性質轉變,使自己成為提供公共產品,管理公共財務,為公共社會服務的組織。這樣一個角色、及其與公民制度化關系代表的公共性(公民)權利原則,是“國家政權建設”包含的規(guī)范性含義。
從這一問題看去,我們的“國家政權建設”是否呈現──解決了上述基本問題,是否它真正摧毀了地方紳士的權力基礎──通過地方紳士的官僚化,建立了以國家為中心的統(tǒng)一管轄權威?是否它帶來了新原則、新規(guī)范、新關系和新制度的擴展,是否它確立了公民的地位、并將有效保護他們的權利視為自己的責任?對于這些問題的答案,我沒有把握,因為看不到上述規(guī)范性內涵的擴展。有證據表明,在學者們假定的中國近代“國家政權建設”中,雖然官吏的稱號和身份普及到基層,但是在權利界定和治理的方式上,并沒有完成權限的重新分配;
在實質性的管轄權方面,基本的權力格局還是舊的,統(tǒng)一的行動規(guī)則──法律和稅制體系并沒有確立,農民仍然處于分割化政治單位的統(tǒng)治中。這些是我在《基層政權》中力圖表達的結論。人們可以看到,這一點可以解釋,為什么“響應號召”總是浮在表面,而“政令暢通”始終是難以克服的困難?因為它對分割式管轄權構成威脅。這樣看來,我們似乎就不能斷定,中國確實有著現代新政治單位──國家政權──的建設進程,也無法確定“它”和自治的對立關系。
是否“對立”的關鍵性標準,我以為是這個權威對現代公民權的推進作用。在歐洲及法國的經驗中,傳統(tǒng)意義上的貴族地方自治并非起到了這樣的作用,相反,“國家政權建設”卻成為公民權解放的保護者?梢宰鳛閷φ盏氖牵韲攀兰o中葉開始的“地方自治改革”也是自上而下的,“它是中央政府完善過程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和沙皇政府的改革初衷一致”(邵麗英,2000,頁66)。[23]形成諷刺的是,俄國的自治改革要求“所有階層在參加地方自治事務時,必須保留貴族事實上的優(yōu)勢地位,遵守財產資格原則”(同上,頁52);
“地方自治的活動家們多數主張,保留農村村社,反對(斯托雷平)打破村社結構,建立農民個體土地財產關系的方案”(同上,頁118)。這里,我們看到的不僅有官治和貴族自治的沖突,更有公民權利和地方貴族權利的沖突,我們并不清楚,官治和地方貴族自治在釋放公民權方面各自的作用。
那么中國的材料證明了什么?如果,使用“國家政權建設”解釋鄉(xiāng)村關系時,它讓我們看到的只是官治和自治的權力沖突、而不是組織社會之不同的規(guī)范或原則的沖突,那么,這種“國家政權建設”,很可能并不具有它代表的歐洲現象的豐富意義。如果在學者的眼中,“國家政權建設”只意味著權力擴張,由此與自治形成“對立”,從而將自治僅理解為針對官治的事件,……這種套路很可能阻止我們發(fā)現更多的東西,對分析上的進步無益。因為它單一的、以批判(而非解釋)為目的的傾向,可能降低我們的多元敏感,成為認識自治問題的重要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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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靜,《基層政權:鄉(xiāng)村制度諸問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2] Joseph W. Esherick 和 Amary Backus Rankin, eds., Chinese Local Elite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3] 張仲禮,《中國士紳及其在十九世紀中國社會中的作用》,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
[4] 也有學者不同意這樣的結論。例如在同一本書中,Rugao的文章指出,地方精英沒有增長,發(fā)展也沒有被侵蝕,相反,在國家的變遷背景下,地方精英投入了新的事業(yè)(進城投資工商業(yè)),集聚資源進入了新的政治關系。
[5] Philip A. Kuhn, Local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 Problems of Control, Autonomy and Mobilization, in Frederic Wakeman and Carolyn Grant eds., The 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 p257.
[6] 杜贊奇,《文化、權力與國家》,江蘇人民出版社,1996。
[7] Theda Skoclpol, States and Social Revolu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8] A. Doak Barnett,Cadres, Bureaucracy and Political Power in Communist China,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7, p 428-9;
轉引自李澤厚、劉再復,《告別革命-回顧20世紀中國》,香港天地圖書有限公司,1995,頁264-265。
[9] Kathryn Bernhardt, Rents, Taxes, and Peasant Resistance-The Lower Yangzi Region, 1840-1950,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10] Mary Backus Rankin: Elite Activitism and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Zhejiang Province,1865-1911,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102;
轉引自魏斐德,“清末與近代中國的公民社會”,載汪熙,魏斐德主編,《中國現代化問題-一個多方位的歷史探索》,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頁23。
[11] William T. Rowe,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1796-1889,(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4,p322;
[12] 魏斐德,“清末與近代中國的公民社會”,注84,載汪熙、魏斐德主編,《中國現代化問題-一個多方位的歷史探索》,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頁23。
[13] 松村歧夫,《地方自治》,經濟日報出版社,1989。
[14] Philip A. Kuhn, Local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Republic: Problems of Control, Autonomy and Mobilization, in Frederic Wakeman and Carolyn Grant eds., The Conflict and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5, p257.
[15] E. Gellner, Thought and Change,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1964; Nations and Nationalism, Oxford: Blackwell,1983; 轉引自Tom Bottomore, Political Sociology, London: Pluto Press,1979,pp78-79.
[16] Charles Tilly,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Introduc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5; Charles Tilly, ed., Coercion, Capital, and European States:AD1900-199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0;
[17] Gianfranco Poggi, The Nature of the Modern State, (source: Gianfranco Poggi, The State: Its Nature, Development and Prospects, Cambridge, Police Press,pp.19-33,198, 1990);in M. Waters, ed., Modernity: Critical Concepts, Vol. 3,p265.
[18] P.Duara,中國近代史上的國家與公民社會,載于汪熙、F. Wakeman主編,《中國現代化問題:一個多方位的歷史探索》,復旦大學出版社,1994,頁363。
[19] Henri Lepage, Tomorrow, Capitalism, Common Wealth Publishing Co., Ltd., 1988.中譯本:夏道平等譯, 臺灣經濟與生活出版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1988。
[20] 雷吉娜. 佩爾努,《法國資產階級史》,上海譯文出版社,1991;
轉引自馬華1998年論文,“國家政權建設:近代法國的案例”。
[21] James B. Collins, State Building in Early-Modern Europe: the Case of France, Modern Asian Studie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ol.31,No.3,1997, pp603-633;
[22] 參見萊昂. 狄驥,《法律與國家》,鄭戈、冷靜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17]1999。
[23] 邵麗英,《改良的命運──俄國地方自治改革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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