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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興榮:公民選舉權六十年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選舉權,最通俗的闡釋是選擇和推舉領導者及被選擇、推舉為領導者的權利。對于我們國家來說,即使選舉的對象是人大代表,代表受委托的最重要的權利也是去推選領導者。

  選舉權是一項政治權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政治權利,是一個國家的人民所必須享有的最低限度、最起碼的政治權利,因此是一國憲法賦予公民權利中的必備權利。此項權利是否具有普遍性、真實性和制度保障性,關乎一國民眾的地位與福祉,關乎一國執(zhí)政者的執(zhí)政合法性及執(zhí)政方向的正確與否。盡管選舉權幾乎無一例外地載于各國的憲法中,但這種權利僅作為一種宣示、一種標榜還是具有制度保障的真實性,是將一個政治實體劃分為民主與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標準。

  

  我國公民選舉權現(xiàn)狀

  

  回首1949年以來60年的歷史,我們所制訂的四部憲法都規(guī)定了公民享有選舉權。但公民的選舉權在現(xiàn)實中究竟是怎樣的一種狀況?讓我們稍作解析。

  現(xiàn)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第34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教科書上闡釋此規(guī)定的特點時,總結出兩大特點:普遍性和平等性。并進一步闡釋說,普遍性是指一個國家內(nèi)享有選舉權的公民非常廣泛,所有達到一定年齡的公民,不論其政治屬性、社會屬性等因素,都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而平等性是指每個選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不允許任何選民因民族、種族、性別、職業(yè)、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chǎn)狀況、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選舉中允許某些公民享有特權或對某些公民加以限制或歧視。

  欲使具有如此“普遍性”和“平等性”的選舉權利從憲法文本走向現(xiàn)實生活,除了憲法的原則規(guī)定之外,須由相關法律作可操作性的具體規(guī)定。否則,字面上的權利則如不能充饑的畫餅。我們國家的選舉制度是基于間接選舉而設計的,即公民無權直接選舉各級行政官員,而是由公民選舉的代表去參與對官員的選舉;
而選舉代表也基本是間接選舉,即除了縣以下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選舉外,其余各級人大代表都是下一級代表選舉上一級代表,如市人大代表選舉省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即由代表選舉代表,而不是選民直接選代表。因此,關于選舉方面的具體規(guī)定我們更多地只能參照“代表《選舉法》”(此選舉法的全稱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但其實際內(nèi)容只涉及對代表選舉的規(guī)范)的相關規(guī)定。

  如何使各種選舉真正體現(xiàn)民意,使公民的選舉權真正得到行使,候選人的產(chǎn)生是否代表民意是至關重要的選舉環(huán)節(jié),也是選舉公正的初始。我們的代表候選人是如何產(chǎn)生的呢?《選舉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lián)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選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lián)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推薦者應向選舉委員會或者大會主席團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以上規(guī)定存在的問題顯而易見:

  一是選舉法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限定了代表候選人產(chǎn)生的途徑,從而強化了選舉中的“黨性”,弱化了民性。二十九條規(guī)定了政黨、團體及選民或代表十人聯(lián)名推薦代表候選人的三條渠道。除此之外,為何不設定代表候選人的個人自薦途徑呢?因本條未設置候選人產(chǎn)生的“自薦”途徑,一方面限制了公民的被選舉權,另一方面也阻塞著“選民或代表十人聯(lián)名”途徑的暢通。因為聯(lián)名一般是建立在自薦的基礎上,不允許自薦,聯(lián)名之渠道則會被漸漸淤堵。現(xiàn)實情況亦如此,當有聯(lián)名推選候選人的情形發(fā)生時,為了“消解”該聯(lián)名的成功性,常常要求被聯(lián)名推舉者本人表態(tài)及簽字是否同意被推舉,使被推舉人陷入一種“尷尬”境地而違心退縮。久而久之,“十人聯(lián)名”推舉候選人的情況幾乎已不復存在,而團體推薦也鮮見,剩下的只有政黨(且多為執(zhí)政黨)這一強勢集體推薦候選人的唯一渠道了。也正因為如此,省長們、市長們、縣長們,這些原本應被代表監(jiān)督的對象,卻都順利地成了各級人大代表的候選人,并最終成為代表。

  二是選舉法第三十三條客觀上保護了代表候選人實體資格的非透明性,使選民和代表失去了辨別候選者優(yōu)劣的起碼依據(jù)。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有三層意思:(一)選舉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向選民或者代表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二)推薦代表候選人的政黨、人民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
(三)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其第一層意思中的“介紹候選人情況”具有單向性,缺乏介紹者與選民或代表的互動,致使介紹者可以隨心所欲地簡化介紹,在現(xiàn)實的選舉過程中“介紹情況”成了一張寫著候選人簡歷的紙,人們只能從中看到該候選人姓名、年齡和歷任職務等簡單情況,而其是否具備候選人所應具備的品格、能力方面的實體性資格,選民卻無法獲知;
第二層意思中因寫著政黨、團體和選民、代表可以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因一方面哪是政黨推薦哪是團體推薦的候選人人們并不清楚,另一方面既然是“可以”介紹那也可以不介紹。所以在現(xiàn)實選舉過程中這一環(huán)節(jié)從來沒有出現(xiàn)過。至于第三層意思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因規(guī)定中是“可以”而不是“必須”,選舉委員會若嫌麻煩不想組織見面會,那也不違法。于是,在現(xiàn)實的選舉過程中,此種“見面會”也被輕而易舉地省略了。

  如此這般,如果候選人一般系政黨所定,選民或代表又無法獲得候選人真實情況的知情權,那么選民或代表選代表時選擇的依據(jù)是什么呢?沒有選擇依據(jù)的選擇是一種不負責任的選擇,是一種壓根不存在選擇而只能是走過場的名義“選擇”。這種做法喪失選舉的嚴肅性,使公民的選舉權在無形中被消解了。

  層層選出的代表是如此選舉的,這樣產(chǎn)生的代表能代表真正的民意去為民代行選舉權嗎?公民的選舉權到此已大打折扣了。

  除了代表的選舉以外,對各級領導人的選舉是如何規(guī)范的呢,讓我們以選舉國家層面的各類領導人為例,檢視一下我國憲法的相關規(guī)定。

  憲法第六十二條(四)至(八)項所規(guī)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的選舉方面的職權如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ㄎ澹└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
根據(jù)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x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根據(jù)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ㄆ撸┻x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以下的問題:

 。ㄒ唬┲匾毼贿x舉程序缺失。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竟然不包括對委員長的選舉。從憲法“國家機構”一章中,我們看不到委員長究竟歸誰選舉。

 。ǘ┨崦绦蛞(guī)定不統(tǒng)一,有的職位有人提名,有的職位無人提名。如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而國家主席的選舉無人提名,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最高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選舉均無人提名。

  (三)候選人的產(chǎn)生未設定選舉規(guī)范,個別職位的領導提名制體現(xiàn)的是公權意志,而不是民意。

 。ㄋ模┻^于簡化而模糊的選舉程序缺乏選舉人參與的必要空間,使原本莊嚴的選舉流于形式,失去尊嚴。

  選舉國家層面的領導人如此,選舉各級地方的領導者也如此。代表選舉機制加之領導選舉機制構成我們國家整個選舉制度的幾乎全部。至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直選部分,因該“兩委”均未列屬國家政權序列,且因缺乏更大范圍的規(guī)范選舉環(huán)境等因素致使該部位選舉亂象環(huán)生,我們暫且不論。在這樣一種選舉機制中,我們很難看到公民依據(jù)自己的意愿參與選舉的制度空間。由此看來,憲法在公民權利章節(jié)中所“賦予”的公民選舉權的內(nèi)容仍滯留在文本層面,且一滯留達60年。而且此種滯留非現(xiàn)實當中有何障礙,不是歪嘴和尚念歪了真經(jīng),而是法律本身就不曾設置選舉權下放的通道。

  也正因為在這樣的選舉機制下,在眾多的選民無知情權的情況下,各級人大代表們,各級官員們,每每都順利地高票當選,成為公民的代言人或管理者。僅以全國人大十一屆代表大會為例,看看全國人大代表所選的國家主席、總理、高院院長、高檢檢察長,所得贊成票率都在98%以上,如此高到幾乎百分百的普遍高得票率,則很能說明我們的選舉是怎樣的一種情況。選國家領導人如此,選地方領導人如此,選人大代表、黨代表皆如此。即使空投的各級高官人選,盡管代表們常委們對其政績、能力、品行如何皆一無所知,這些候選人也一樣能順利當選。所有的選舉都順利進行。所有的選舉都波瀾不驚。所有的選舉都沒有懸念。

  

  選舉權得不到落實的弊端

  

  不管憲法對公民選舉權的文字規(guī)定說得多么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但現(xiàn)實中公民選舉權的虛無狀態(tài)是我們無法回避的。因為每一個具備選舉權資格的公民都在經(jīng)歷著未曾享有過真正的選舉權的復雜況味。

  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的選舉權的弊端顯而易見。

  一是嚴重影響憲法的權威與尊嚴。如果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一國憲法所賦予的公民的權利都只是紙上談兵、聾子的耳朵,那么,讓人相信憲法至上的地位從而加以敬畏則是不大可能的。人們會認為憲法也不過如此,不過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從另一角度曲解列寧的名言),說著好聽,擺著好看,沒有實用價值。如此,憲法的權威將大大降低。如果憲法所規(guī)定的公民權利處在不可實用的虛化狀態(tài),這樣的憲法的權威性、正當性也自然大大降低,民輕薄它,官也不看重它。

  二是影響執(zhí)政者的公信力。憲法賦予了公民選舉權,現(xiàn)實中公民卻不能實際享有選舉權,說明執(zhí)政者存在說做不一的問題。試想,在一個家庭中,如果家長對孩子許諾說你有何種權利,而實際上卻并不給他承諾過的權利,孩子會作何想?還會對家長給予信任和尊重嗎?況且家長和執(zhí)政者并不能類比,家長的位置是天然的,而執(zhí)政者是被委托的。家長食言都會帶來信任危機,執(zhí)政者如此不更易使公信力喪失殆盡嗎?

  三是毒化從政之路的環(huán)境與土壤。如果各級代表和官員的產(chǎn)生都是執(zhí)政黨內(nèi)定的,而非通過公民的意愿優(yōu)選出來的,那么,這些代表是否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官員是否能執(zhí)政為民對代表與官員來說就無關緊要了。因為“民”影響、決定不了他們的命運,他們無須對人民負責,F(xiàn)實中百姓擁戴的官員未必得到提拔,百姓反對甚至民憤昭昭的官員反而官運亨通,帶病提拔成為一種并非鮮見的現(xiàn)象,這種種事實的疊加,給從政者和意愿從政的人一種強烈的負面信號:對上負責才是最重要的。這樣的環(huán)境與土壤怎么能造就出更多一心為民的好官和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呢?

  四是疏離官民關系,加劇官民矛盾,危及政權根基。當官員的官位來自人民手中的權利,他就會飲水思源,回報人民,千方百計為人民謀福利。當其官位與人民沒有多少關系,人民在其心中就沒有位置,他不僅不會竭盡所能的服務人民、造福人民,而且還會以權謀私,魚肉百姓。當人民沒有權利選擇領導者時,他們就只能俯首聽命、任人擺布,官員們就會頤指氣使和濫用職權,就無須買老百姓的賬,老百姓的地位就無從談起。此種情況下的官民關系只能日益疏離,且矛盾日積月累,不斷加劇?纯船F(xiàn)實中各地層出不窮的官逼民反釀成的突發(fā)群體事件造成的嚴重后果,就可以判斷出官民關系惡化的程度。長此以往,社會就會發(fā)生分裂,引發(fā)動蕩,出現(xiàn)政治危機。

  五是造就不負責任的公民社會。當公民及代表所參與的選舉并不需要也不允許且不能夠(不了解候選人)表達真實意愿時,當這種選舉成為一種法定習慣時,國民的選舉意識、民主意識、政治責任意識及公正意識、道德意識都會日益淡化。如果我們選舉制度不斷地培育這樣的選民和社會政治氛圍,這對國家、對社會、對公民都將是非常有害而危險的。我們常常慨嘆、譴責社會中大量存在的道德缺失、誠信缺失的現(xiàn)象,我們想沒想過這種現(xiàn)象是如何造成的?我們想沒想過我們負有在體制上引領、提升公民道德水平、誠信意識的責任?

  

  改革選舉機制,推動政治文明

  

  什么樣的選舉是真正意義上的選舉,什么樣的選舉是勞民傷財徒有其名的選舉,是不言而喻的。在信息化、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我們切不可低估公民日益提高的鑒別力。事實是任何空洞的說教都無法掩飾的。官員們位居高堂俸祿豐厚,他們的俸祿來自納稅人,他們手中的權力也唯有來自人民的推舉授予才正當。如果人民的選舉權利不能落到實處,官員的權力不是來自人民,那么官位就來自自授或官授,少數(shù)人秘密相商一平衡一妥協(xié)就把權力瓜分了,這樣的權力未經(jīng)人民授予也不受人民監(jiān)督則不能保證權為民用。這樣的權力最終走向專權與腐敗也勢在必然。

  2008年世界范圍的大選有兩個引人注目的焦點,一個是大洋彼岸的美國,一個是偏安一隅的同胞之地臺灣。他們的大選激情燃燒到本土之外,競爭之激烈扣人心弦,透明程度之高讓世人洞悉。他們的大選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的政治盛事,成為表達民意的最集中最重要的渠道,成為凝聚人心的盛典。人們像過節(jié)一樣歷經(jīng)一段激情燃燒的歲月,海外的選民也放下手頭的一切,萬里迢迢自費回家,參與數(shù)年一度的選舉,表達心中的意愿。經(jīng)過這樣的大選,一個領導者走上政治舞臺的峰巔位置,那是經(jīng)歷風雨后見彩虹,一旦勝出,那是多么激動人心和無上光榮!就像2008的北京奧運,任何一個冠軍的桂冠都是在公平公開的規(guī)則下、在全世界的注目下拼搏而得的,是多少年的艱辛汗水換取的,所以他們無須掩飾勝利者的驕傲與狂歡,他們用各種方式向世人激情宣泄光榮時刻的美妙感覺。體育如此,政治也如此。公正、公平、公開之下,方有榮耀,方有體面。

  建國近60年了,改革開放30周年了,選舉權寫入憲法也54年了。30年我們的國家發(fā)生了太大的變化,經(jīng)濟從計劃走向市場,改革開放成就輝煌。但順應潮流順應民意需要變化的選舉制度卻始終未變,未改革也未開放。在回顧、慶祝改革開放的巨大成就的時刻,在慶祝建國60周年的時刻,我們確實到了以重建選舉制度、落實公民選舉權為突破口,推動政治體制改革,實現(xiàn)政治文明的時候了,否則,我們精神層面的大國地位便無以確立。至少,我們到了該設計方案的時候了,到了該設立時間表的時候了,到了該傾聽民意之聲的時候了。因為無論如何,從人治走向法治、從專制走向民主,都是我們對未來不可逆轉的正確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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