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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清單匯編-國家信訪局

發(fā)布時間:2020-07-10 來源: 思想匯報 點擊: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清單匯編

 國家信訪局研究室二○一六年七月

 目 錄

 1.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試行)„1 2.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 請求工作的通知„ ............................... 4 3.科技部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目錄清單(試行)„32 4.工業(yè)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落實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 請求工作的通知„ ................................... 36 5.

 國家民委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試行)„ . 55 6.

 公安部關于依法辦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通知(摘錄)„ ..... 60 7.民政部關于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實施 意見(試行)„ ..................................... 62 8.

 司法行政系統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一覽表„ ... 76 9.

 財政部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主要法定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清 單目錄„ ........................................... 82 10.

 人社系統解決群眾訴求途徑宣傳手冊„ ................... 86 11.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通知„ .................................. 91 12.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改革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 ..................................... 105 13.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試行)„ ....................................... 119 14.

 交通運輸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125 15.

 水利系統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132 16.

 農業(yè)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140 — 1 —

 17.

 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商務部關于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 訪投訴請求清單》的通知„ ......................... 156 18.

 文化部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辦理信訪事項清單„ ............. 159 19.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積極推進按照法定途徑分類辦理信 訪事項工作的通知„ ............................... 162 20.工商總局關于印發(fā)《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領域 信訪投訴請求清單》的通知„ ....................... 181 21.質檢總局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199 22.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于積極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 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通知„ ..................... 203 23.安全生產監(jiān)管監(jiān)察及相關領域主要信訪投訴法定辦理途徑和有 關法律依據„ ..................................... 211 24.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管總局出臺食品藥品領域主要信訪事項法定辦 理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 ........................... 222 25.

 林業(yè)領域主要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處理途徑清單(試行)„ ... 242 26.

 國家知識產權局主要信訪投訴請求法定辦理途徑及相關法律依據 „„„„„„„„„„„„„„„„„„„„„„„„251 27.國家旅游局辦公室關于積極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旅游領 域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通知„ ....................... 258 28.

 宗教領域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273 29.

 銀監(jiān)會通過法定途徑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279 30.

 證券期貨監(jiān)管系統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285 31.

 保險監(jiān)管領域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291 32.

 糧食系統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298 33.國家煙草專賣局、中國煙草總公司關于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 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302 34.

 民航局機關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清單 ........... 304 35.

 郵政管理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309 — 2 —

 36.三峽移民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試 行)„ ........................................ 322 37.南水北調系統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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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ㄔ 行)

 根據黨中央關于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和國家信訪局推進信訪事項“法定途徑優(yōu)先”分類梳理工作的有關安排,為進一步厘清信訪與其他法定途徑之間的受理范圍,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優(yōu)先通過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法定途徑”進行處理,現制定我委通過法定途徑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

 一、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 (一)具體投訴請求 行政相對人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許可行為:境內外資銀行外債借款規(guī)模審批;京都議定書清潔發(fā)展機制合作項目審批;企業(yè)債券發(fā)行核準;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價格鑒證師注冊核準;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

 對外合作項目(含風險勘探、合作開發(fā)區(qū)塊和總體開發(fā)方案)審批;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糧食、煤炭出口配額和糧食、棉花進口關稅配額審批;跨省發(fā)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fā)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jié)能評估和審查;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招標師職業(yè)資格認定。

 (二)法定途徑 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三)主要政策法規(guī)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

 二、不服我委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一)具體投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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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對人或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人不服我委作出的以下行政處罰行為的: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事業(yè)性亂收費行為、價格壟斷行為的處罰;對注冊價格鑒證師、甲級價格評估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對節(jié)能違法行為、使用列入淘汰目錄的技術、工藝、設備、材料行為的處罰;對企業(yè)債券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法定途徑 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ㄈ┲饕叻ㄒ(guī)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

 三、不服我委的人事處理決定 (一)具體投訴請求 公務員對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有關人事處理不服。

。ǘ┓ǘㄍ緩 復核、申訴。

。ㄈ┲饕叻ㄒ(guī)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

 四、檢舉我委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一)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我委工作人員違反法定權限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濫用職權違規(guī)審批、核準和備案;違反規(guī)定攤派或收取財物等。

。ǘ┓ǘㄍ緩 行政監(jiān)察舉報。

。ㄈ┲饕叻ㄒ(guī)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

 五、檢舉我委機關黨員干部違規(guī)違紀問題 (一)具體投訴請求 反映黨員干部為親屬或關系戶謀取不正當利益;違規(guī)提拔干部;索取或收受賄賂;生活作風問題;多占住房、超標配車,公款吃喝旅游等。

 (二)法定途徑 紀律檢查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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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饕叻ㄒ(guī)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

 六、反映我委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問題 (一)具體投訴請求 認為我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義務,或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ǘ┓ǘㄍ緩 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ㄈ┲饕叻ㄒ(guī)依據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七、涉法涉訴信訪事項 (一)具體投訴請求 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

。ǘ┓ǘㄍ緩 通過司法程序或向政法機關反映。

。ㄈ┲饕叻ㄒ(guī)依據 《關于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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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推進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依法處理各類信訪投訴請求,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guī)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根據中央關于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現就積極推進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認識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重要意義。各級教育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領會中央有關決策部署, 深刻認識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的組成部分,是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的重要舉措;深刻認識做好這項工作有利于營造遇事找法、辦事依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圍,增強依法行政意識,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fā)展、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利于轉變一些群眾存在的“信訪不信法”的觀念,引導信訪群眾按照法定途徑和程序,理性反映訴求,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要嚴格執(zhí)行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相關規(guī)定。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各級教育部門、各單位在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時,要嚴格遵循“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對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能夠通過法定途徑處理的,應當向信訪人詳細說明,并通過耐心細致的說服勸導工作,引導信訪人通過法定途徑按程序處理,不作為信訪事項受理;對不能通過這些法定途徑處理并且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作為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確保及時、就地解決問題。對于一些疑難復雜的投訴請求,例如同一事項涉及多個途徑、多個部門的,要與有關部門充分溝通,共同做好甄別、引導工作。我部對近三年 — 4 —

 來收到的信訪投訴請求進行了分類梳理,形成了《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清單》(簡稱《清單》,見附件),供各級教育部門、各單位參考。今后,如果《清單》所引用的法律條文被修改, 以修改后的法律條文為準;如果有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公布新的法定途徑,將及時補充《清單》內容。

 三、要切實加強對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教育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住關鍵環(huán)節(jié),平穩(wěn)有序推進。要認真總結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做法和經驗,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并及時報送工作中的情況和遇到的問題。

 附件: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清單

 教育部辦公廳 201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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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教育領域通過法定途徑

 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的清單

  一、處理申訴求決類問題的法定途徑 申訴求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 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組織章程規(guī)定,向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申訴,要求重新做出處理或解決矛盾糾紛。處理這類問題的法定途徑主要有:

 (一)訴訟 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糾紛的活動。

 事項一:信訪人反映人格權糾紛的。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 年 8 月 31 日修正)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凇睹袷掳讣赣梢(guī)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級案由: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2.姓名權糾紛;3. 肖像權糾紛;4.名譽權糾紛;5.榮譽權糾紛;6.隱私權糾紛;7.婚姻自主權糾紛;8.人身自由權糾紛;9.一般人格權糾紛。

 事項二:校園附近和校內居民與學校之間的相鄰關系糾紛、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級案由:47.相鄰關系糾紛;56.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

 事項三:信訪人反映與高校附屬醫(yī)院之間的醫(yī)療糾紛、與培訓機構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的。

  — 6 —

 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第三級案由:

 120. 服務合同糾紛;351.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

 事項四:自然人(如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法人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

 依據:

 《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級案由:130.著作權合同糾紛;132.專利合同糾紛;136.技術合同糾紛;142.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144.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150. 發(fā)現權糾紛;151.發(fā)明權糾紛;152.其他科技成果權糾紛。

 事項五:可不經仲裁直接起訴或經仲裁后對仲裁結果有異議的勞動者(如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與用人單位(如學校)之間的勞動和人事爭議,包括勞動合同糾紛、社會保險糾紛、福利待遇糾紛、工傷認定糾紛等。

 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條 國家機關、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zhí)行。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邸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條 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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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zhí)行。

、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 年 4 月 30 日起施行)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糾紛;(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fā)生的糾紛;(三)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yǎng)老金、醫(y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fā)生的糾紛。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xù)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六條 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yè)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 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后,當事人依法起訴的, 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8 —

 (三)》(2010 年 9 月 14 日起施行)

 第一條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xù),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fā)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摺睹袷掳讣赣梢(guī)定》(2011 年 2 月 18 日修正)

 第三級案由:122.勞務合同糾紛;123.離退休人員返聘合同糾紛; 169.勞動合同糾紛;170.社會保險糾紛;171.福利待遇糾紛;172.人事爭議。

、唷豆kU條例》(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guī)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事項六:信訪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

 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2015 年 5 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zhí)照、責令停產停業(yè)、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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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執(zhí)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發(fā)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發(fā)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 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事項七:信訪人所反映問題涉及刑事案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zhí)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 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以外,其 — 10 —

 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事項八:信訪人認為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不當的。

 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第八條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修正)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或按法律規(guī)定,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

 事項九:企業(yè)與學校之間的合同糾紛(有仲裁條款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事項十:信訪人(如教師、教育教學輔助人員)與用人單位(如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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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之間的勞動和人事爭議。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 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百條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fā)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zhí)行。

、堋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荨秳趧尤耸聽幾h仲裁辦案規(guī)則》(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規(guī)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一)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 — 12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四)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等解除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⑥《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fā)生人事爭議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摺度袼兄剖聵I(yè)單位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guī)定》 (1990 年 9 月 8 日起施行)

 第八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與辭職申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唷度耸聽幾h處理規(guī)定》(2011 年 8 月 15 日修正)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fā)生的爭議。(二)事業(yè)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第三條 人事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 —

 13

 —

 據此對原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

 事項十一:信訪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

 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09 年 8 月 27 日修正)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fā)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 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fā)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guī)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guī)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前款所列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guī)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規(guī)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辦理。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 — 14 —

 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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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

 事項十二:信訪人認為其所獲得的專利使用費或征地補償過低。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 年 8 月 28 日修正)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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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登記等方式決定相對人具有某種法律地位。

 事項十三:信訪人要求享受工傷待遇的。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2010 年 12 月 20 日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 —

 15

 —

 的工傷保險工作。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十七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 30 日內,向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 1 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q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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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

 事項十四: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涉及教師資格認定、教材審定、設立民辦學校及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等行政許可事項的。

 依據:

 ①《教師資格條例》(1995 年 12 月 12 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 幼兒園、小學和初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職業(yè)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yè)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申請人任教學校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后,報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認定。

 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負責認定在本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在未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委托的高等學校任職的人員和擬聘人員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 16 —

 按照學校行政隸屬關系,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定或者由學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

 ②《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五條 教材的編寫、審定,實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教育 行政部門兩級管理。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管理;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編寫和審定管理。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成立全國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 負責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審定,及跨。ㄗ灾螀^(qū)、直轄市)使用的地方課程教材的審定。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成立省級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負責地方課程教材的初審和審定;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授權或委托,承擔有關國家課程教材的初審工作。

、邸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十一條 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 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yè)技能為主的職業(yè)資格培訓、職業(yè)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2013 年 7 月 18 日修正)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 機構,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申請設立實施高等專科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申請設立實施中等學歷教育和自學考試助學、文化補習、學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實施職業(yè)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由擬設立機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的教育機構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辦學的,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 17 —

。ㄆ撸﹪屹r償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給予賠償。

 事項十五:信訪人要求國家賠償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七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八條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八)行政補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失,由國家依法予以補償。

 事項十六:信訪人因土地征收、行政征用而要求補償的。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 年 1 月 8 日修訂)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 — 18 —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yè)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四十五條 傳染病暴發(fā)、流行時,根據傳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 國務院有權在全國范圍或者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緊急調集人員或者調用儲備物資,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

 緊急調集人員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合理報酬。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返還的,應當及時返還。

、堋吨腥A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fā)事件,可以征用單位 和個人的財產。被征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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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給付,是指在公民處于失業(yè)、貧困、年老或者疾病等特殊狀況時,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或者政策的規(guī)定,向其提供物質利益或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事項十七:信訪人反映生活困難,要求給予經濟幫助的。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有關證明材料, 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初審,并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十)行政強制

 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zhí)行。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fā)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行政強制執(zhí)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事項十八:信訪人要求維護校園安全的。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第七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

、凇吨腥A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 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wèi)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wèi)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邸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20 —

 第一百一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質量監(jiān)督部門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對生產經營者遵守本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查封違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十一)特定類型的申訴

 廣義上的申訴是指憲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內部申訴,是指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或企事業(yè)單位成員對所受處分或處理不服時,向原機關(組織)或上級機關(組織)提出自己的意見。

 事項十九:信訪人反映學位授予相關問題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198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和學術團體對于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于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事項二十:信訪人對機關、事業(yè)單位做出的人事處理決定有異議的。依據:

、佟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guī)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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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準;(七)未按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jiān)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的規(guī)定辦理。

、凇豆珓諉T錄用考試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試行)》(2009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 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guī)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錄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錄用工作人員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決定不服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或者申訴,其他工作人員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邸妒聵I(yè)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guī)定》(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可以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一)處分;(二)清退違規(guī)進人; (三)撤銷獎勵;(四)考核定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五)未按國家規(guī)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待遇;(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人事處理。

 第三十四條 機關工勤人員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再申訴,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④《事業(yè)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荨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2010 年 6 月 25 日修正)

 第三十八條 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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