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建立縣級改革試驗區(qū)的設想
發(fā)布時間:2020-06-18 來源: 幽默笑話 點擊:
·在權力運行中,縣級黨委處于地方的權力制衡之上,縣委書記可以有效擺脫各方面的制約和監(jiān)督
·可以說,縣級黨政已經形成了獨立利益,在施政行為中官員的個人選擇有了私利化傾向
·應拓寬思路,進行縣級人大、行政與司法系統(tǒng)的綜合改革試驗
縣委書記可由上級黨委直接任命,而不是真正由縣域范圍內的黨員、人大代表或民眾選舉產生,對其治下的民眾并不負有直接責任。圖/向春
難以制約的縣委書記權力魔杖
當前縣級政權運作有一個明顯的權力悖論。一方面,為數(shù)眾多的縣級黨政負責人用掌握的權力侵犯農民土地、不當拆遷居民住房,有的還把國家司法作為私人工具,對付那些對其批評建議的民眾和媒體,甚至對上訪民眾采取各種控制手段;
另一方面,針對近年基層頻發(fā)的官民沖突事件,縣級官員表示,由于許多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縣級黨政缺乏綜合調控能力,是以有限的權力承擔著無限責任。
行“惡政”的能力不受制約,圖“善治”的能力卻捉襟見肘,這一權力悖論說明,縣級黨政的政治定位、橫向政治權力制衡和縱向行政分權都存在缺陷。
執(zhí)政黨地位決定黨處于行政權、司法權等之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也不能離開黨的領導。制度設計上,縣域范圍內,對黨權的制約主要依賴于黨內民主和黨外監(jiān)督,而這難以落實:紀委監(jiān)督同級黨委是“以下犯上”;
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沒有任免和監(jiān)督縣委書記的權力;
新聞監(jiān)督也很難;
信訪制度異化,民眾行使監(jiān)督建議權的合法渠道嚴重堵塞,F(xiàn)實政治中,對縣委書記的制約主要是來自上級黨委,但又天高皇帝遠。
因此,在權力運行中,縣級黨委處于地方的權力制衡之上,縣委書記可以有效擺脫各方面的制約和監(jiān)督。
縱向分權損傷地方行政能力
正因難以制衡縣委書記權力,目前是靠中央集權縮小地方黨政的權力。在行政權的縱向分割上,主要是通過將重要部門如國稅、海關、鐵道、能源、銀行、外匯等劃歸中央直管,工商等劃為省級直管,剝奪縣級黨政的部分財權和事權。
但這些措施損害了縣級黨政主導本地經濟和社會的行政能力,妨礙了其對地方事務的管理。用以扼制地方獨大的縱向分權,加劇了縣級黨政有限權力與無限責任間的結構性矛盾。
雙重權力來源,對誰負責?
更加嚴重的是,在現(xiàn)代國家,地方行政區(qū)劃應有明確的最高責任機構;
一個地方的民眾,應能找到對其權利、利益負責的最高主政官員。但現(xiàn)實中縣級黨政并不定位于此?h委書記可由上級黨委直接任命,而不是真正由縣域范圍內的黨員、人大代表或民眾選舉產生,對其治下的民眾并不負有直接責任。
縣級政府的權力,一來自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二來自中央政府的授權。然而在現(xiàn)實中,縣長的選舉需要上級的備案或批準,對上負責遠超過對下負責?h級黨委與政府的不同權力來源,以及政府的雙重權力來源,造成地方黨政責任目標不清晰,縣級黨政的有限權力,又無能力對地方事務進行全面管理,最后,沒有哪個機構、哪個人能對地方負全責。民眾在尋求權益救濟或有其他訴求時,當?shù)毓賳T能以“沒權管不了”來推脫,但當?shù)攸h政侵犯民眾權益時,又沒有機構能對其進行制衡,從而造成矛盾和政治壓力向上級政府和中央轉移。
另外,干部管理制度中地方領導人的激勵機制出了問題。壓力體制促使地方黨政領導人不擇手段地保護官場的生存權和發(fā)展權;
干部異地為官制度和頻繁調動,使得縣級黨政負責人對轄區(qū)失去了身份認同與道義責任,失去了對地方利益的長期考量。目前還未建立起對縣級黨政負責人進行科學評價的標準,也沒有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結果,縣級黨政容易不求“善治”,對本地民眾和中央政府雙重不負責任?梢哉f,縣級黨政已經形成了獨立利益,在施政行為中官員的個人選擇有了私利化傾向。
針對這種情況,浙江、廣東等已進行了一些改革,被稱為“強縣擴權”或“省管縣”,將原屬市政府的一些行政審批、審核權下發(fā)給縣,以提高縣的行政效能;
將縣財政直接同省財政掛鉤,在財政分成方面也有所改變。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縣級政權的自主權,但它解決不了縣級政權的權力監(jiān)督問題,增加了權力濫用的風險。海南強縣擴權后,數(shù)位縣委書記的腐敗案就說明了這點。
另一政改思路,以安徽宣城的“黨政合一、交叉任職”為代表,它是針對重復分工導致的工作效率下降而進行的改革。但改革局限在鄉(xiāng)鎮(zhèn)一級,作用有限。
七大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qū)的改革主要集中在行政權范圍內,不足以解決權力結構缺陷帶來的問題,且其并非在縣域范疇內進行。應拓寬思路,進行縣級改革試驗。
縣人大改革:真選,專職化,取消常委會
首先是縣人大的改革。縣人大代表應取得本縣戶口兩年以上,或在本地連續(xù)工作/居住八年以上,以保證對本地利益的認同。
縣人大代表的選舉,突破選舉法中有關“農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四倍于鎮(zhèn)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的原則分配”的規(guī)定,實行同票同權。
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大代表候選人,均列入正式代表候選人,不再受選舉法中的比例限制和正式代表候選人確認程序的限制。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由現(xiàn)行的在選舉日的5日前公布,提前到至少45日前公布,以讓候選人有充分時間與選民接觸并宣傳自己的主張,以真正搞活競選。
縣人大代表要專職化。當選代表為國家公務員的,保留公務員(或教師)身份,但在任代表期間不再擔任原職務,不再擔任代表后自動恢復原公職。當選的人大代表享有高于本地科局級以上公務員平均工資,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當選期間的升級和加薪等按在職時處理。非公職人員當選代表的,按上述標準發(fā)給工資并辦理保險。
為每位縣人大代表設立專用經費,專用經費限額,由人民代表掌握使用。人大代表應在其當選選區(qū)設立工作室,公布聯(lián)系方式,有責任向其選民匯報工作,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處理結果及時反饋。
縣人大代表有權配備助理,助理工資等費用由該代表的專用經費列支。助理可以采取資格制,經考試取得資格者可以在省范圍內由人大代表聘用。
取消縣人大常委會,最終達到人大主任的“去官員化”。人大常委會委員因其人數(shù)少、來源狹窄、任職時間長,實踐中早已官員化了。人大代表專職化以后,因人數(shù)并不很多,完全可以通過人大全體會議來審議相關事項,不需再設常委會。
縣人大主任應由全體代表選出。條件成熟時,限制政府官員擔任人大主任,由不具備公職者擔任,更好地體現(xiàn)人大的性質。
取消選舉縣政府領導時候選人的人數(shù)或比例限制,提名、醞釀候選人的時間由不得少于兩天延長至不得少于二十日。進一步保障人大的罷免、質詢、詢問、調查等各項權力,落實人大“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的權力。
行政改革:選縣官,增權限
然后是縣行政改革。改革異地為官制度。政務官應具備取得本縣戶口五年以上或在本地連續(xù)工作/居住十年以上的資格,以發(fā)揮地方精英對地方政治的主導作用。在縣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專職化基礎上,在取消候選人人數(shù)限制和延長提名時間的前提下,由縣級人大代表選舉縣行政長官。經過五到十年,通過修改憲法,過渡到直接由全縣選民直接選舉縣行政長官。
當選的縣行政長官在任期內,不得升遷或調動。辭職的,至少在兩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公職。
黨政一體,交叉任職。縣行政長官應是黨員,當選后同時擔任縣委書記。其行使的行政權力,要受到人大的監(jiān)督和司法機關的制衡。作為一縣之長,應就一縣范圍內的所有事項向該縣居民負責。
改革現(xiàn)在行政權層級劃分,給予縣級政權實在的政治授權。在財政上實行“省管縣”,即在財政收支劃分、專項撥款、預算資金調度、財政年終結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達到縣(市),縣財政和地級市本級財政直接同省財政掛鉤;
另外,在財政分成方面,也應擴大縣級財政的分成比例。
把部分省市經濟和社會管理權下放給縣級政府,應涵蓋計劃、經貿、外經貿、國土資源、交通、建設等方面。除國家法律、法規(guī)有明文規(guī)定,須經市審批或由市管理的,由縣自行審批、管理;
須經市審核、報省審批的,由縣直接報省審批。對國務院有關部委辦文件規(guī)定的,須經市審核、審批的事項,具體操作中可以采取兩種形式:采取省、市政府委托、授權、機構延伸、個案處理的辦法;
爭取中央有關部委辦授權或同意。
條件成熟時,應明確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權限劃分,逐步法制化。除關系國家全局、地方無法承擔的事務外,應給予縣級政權完全的政治授權。
司法改革:兩院改垂直領導
法院和檢察院實現(xiàn)垂直領導,縣級兩院不再對本級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改向上級兩院負責并報告工作。開始階段,縣級兩院可以改由市兩院領導,市與省、中央兩院關系不變;
條件成熟時,整個兩院系統(tǒng)全部實行垂直領導。經費上脫離縣級政府,先由市級財政保障,條件成熟時,直接由中央財政供給。人事上,兩院領導由上級任命,不再由地方人大選舉。
取消縣級政法委的設置,兩院工作不再受縣級黨委指導。法院內部不再設立審判委員會,全面轉向實行法官負責制。
法院院長應有專業(yè)背景,不應從其他黨政機關調任。法官實行異地任職和流動回避制,以更好地保持司法機關獨立性,以免與當?shù)攸h政形成利益共同體。
縣級政府違反各級法律、法規(guī)的抽象行政行為,應列入法院審理范圍。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只受法律的限制,不受各種紅頭文件或內部精神的制約。將社會糾紛納入法制解決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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