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拉漢特:民主與政黨
發(fā)布時間:2020-06-19 來源: 散文精選 點擊:
[內容摘要]如果民主的本質屬性所包括的價值不只是簡單的多數選擇,那么黨內民主可能會推進還是阻礙其他那些價值呢?吉迪恩·拉漢特、瑞文·哈讓和理查德·卡茨三位學者在對以色列的選舉進行實證研究的基礎上發(fā)現,廣泛的參與、競爭性和代表性這三種民主的價值不可能同時被最大化。相反,這些價值之間也許是非線性的關系,甚至是負相關的關系。具體而言,內部最民主的政黨會產生最不具有代表性的候選人名單,而且所經歷的只是中等程度的競爭。
[關鍵詞]民主;
政黨
從假定命令到被忽視的關系
政治民主是一個混亂的概念,它涉及許多并非總是相容的價值。我們到底應該贊成密爾的觀點:“一個民主政體如果不在小事情上貫徹民主原則,而只在中央政府一級實行民主原則,則不僅不會保障政治自由,反而會造成一種完全相反的氣氛”,還是應該贊成喬萬尼·薩托利的下述說法:“更高層面上的民主并不是許多局部民主的總和”?系統(tǒng)層面上的民主是否要求使民主得以制度化的那些組織內部也應該是民主的,對于政黨來說,這個問題已經特別突出。從民主理論的觀點來看,它讓人想起了關于“民主的精英主義”的爭論;
然而,從政黨理論的觀點來看,明顯相關的觀點是米歇爾斯(Michels)所謂的“寡頭鐵律”;
從當代政策的觀點來看,它使得像“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協會”(IDEA)這樣的“民主促進”機構致力于黨內民主的做法成了一個問題。在每一種情況下,根本的問題似乎在于,有效的民主是否僅僅要求政黨之間要有競爭、這種競爭過程中公民要廣泛參與以及當選官員團體總體上要具有代表性;
或者,它是否還要求在單個政黨內部也要有競爭、廣泛的參與和廣泛的代表性。然而,這就隱含地作出了如下假定:黨內民主在最好的情況下是一種財富,而在最壞的情況下對于系統(tǒng)層面上民主的實現來說也是無害的。但是,黨內民主有可能會在事實上阻礙系統(tǒng)層面上的民主的進步。
在本文中,我們要研究黨內民主——這一點由黨內候選人選舉團的包容性體現出來--與下述兩種價值的實現之間的關系:提名過程中的競爭性以及所產生的候選人名單在人口統(tǒng)計學上的(在我們這里,即性別上的)代表性。盡管我們是在政黨內分析這兩對關系,但是我們對這些關系的興趣主要在于它們在系統(tǒng)層面上的影響。
盡管民主理論認為選舉競爭非常重要,但是我們很少意識到,這種競爭不僅出現在政黨之間,也出現在政黨內部。尤其是對于根據比例代表制從政黨提出的候選人名單中選舉出的普通下議院議員來說,“負責任”這種民主價值可能主要是通過黨內競爭來實現的。為了贏得并保持自己在政黨候選人名單中穩(wěn)操勝券的地位,以便有機會繼續(xù)留在議會里,競爭可能相當激烈。結果,這種黨內競爭總體上對于實現所預期的目標非常重要,而且對于讓下議院議員負責也很重要--民主理論通常把這些目標的實現歸功于競爭--即便他們所屬的政黨作為一個整體,實力并沒有發(fā)生實質性的變化。因此,盡管我們在下面所提供的數據只是來自于黨內競爭,但是從民主理論的觀點來看,這些數據也反映了整個系統(tǒng)層面的競爭當中更為重要的方面。而且,盡管我們沒有直接處理這個問題的數據,但是我們根據民主理論內部的各種張力可以推測,不僅競爭的強度,而且競爭的特征都可能因為政黨的候選人選舉團構成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這又反過來有助于解釋我們在所得出的候選人名單的代表性方面的發(fā)現。
假設
一個嚴格地反映選民的人口分布的議會長期以來都被認為對民主來說很重要。200多年前,約翰·亞當斯就說過:作為代表的立法機關“應該是一副全體人民的肖像的精確縮略圖”。一方面,人口統(tǒng)計學上的代表性被看作是把以前被排除在外的群體包括到了完全平等的公民當中來。另一方面,它也被認為給議會的商議帶來了各種各樣“活生生的經驗”。盡管對于人口統(tǒng)計學上的代表性的相對重要性存在著一定的分歧,尤其是與其他的民主價值相比,但是,即便其最熱情的支持者也幾乎沒有分歧地認為,這種代表性不會“恰好發(fā)生”。毋寧說,它必須是審慎選擇的結果,而且,作出這種選擇的可能性會因為政黨的候選人選舉團的性質不同而有所不同。
盡管沒有理由認為獲得議席的雄心以及為了被提名而引起的競爭將隨著候選人選舉團的包容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有可能的是,公開競爭的形式依賴于決策機構的本性。具體而言,如果我們假定下述任何一種或所有的觀點成立:大多數知道自己不會贏得本黨候選人名單上穩(wěn)操勝券位置的候選人會平靜地退出(或許是為了下次再來),而不是將沖突公開化(這樣做既讓人知道了他們的失敗,又潛在地造就了更強大的敵人);
政黨領導人更愿意避免公開的內部沖突;
希望被提名的人不僅可以被看作是有雄心的個人,而且也可以被看作人口統(tǒng)計學上的群體和/或意識形態(tài)群體的成員,因此,從這些群體的領導的觀點來看,提名引起的競爭就不必是“要么全贏要么全輸”(對個人來說必定是這樣),而可以是“多贏或少贏”--那么我們就會預料到,所觀察到的競爭的水平會隨著制度環(huán)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具體而言,如果制度允許有雄心者在鐵了心之前估計一下自己成功的幾率,如果沖突可以私下地解決并且/或者通過瓜分戰(zhàn)利品的方式來解決,而不是把競爭推向公開的對抗,那么我們就會料到公開的競爭會更少。
首先,我們強調由一個小型政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由全體黨員投票作出的決定之間的兩個差異,這兩個差異類似于本杰明·巴伯(Benjamin Barber)這樣的民主理論家在批評他(們)所謂的“稀薄的(代議制)民主理論”時所提出的那些區(qū)分。一方面,盡管在全體黨員投票之前可能有很活躍的黨內競選活動,就像大選時的競選一樣,但是競選采取的形式必然是可能的被提名者(以及他們的支持者、領袖、指導者)主動與選民(這里即全體黨員)進行交流,而不是黨員之間實質性的或系統(tǒng)性的交流。最終的決定是通過匿名投票作出的。這有三種后果。第一,因為黨員之間沒有定期的交流,他們沒有任何方式可以達成妥協或其他形式的“一攬子交易”。第二,投票的匿名性意味著,即便多數黨員可以達成妥協,也沒有辦法對服從進行監(jiān)控,從而就會有一種強烈的誘惑力推動人們去背叛。這一事實如果被普遍地認識到,就會首先阻礙達成妥協的努力。第三,盡管投票表決在理論上是可能的,但是全體黨員投票的本質意味著,“隨著過程的展開”,幾乎沒有任何信號可以作為候選人可靠地預測投票結果的依據。然而,由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一般都是在討論、討價還價然后達成妥協和共識的基礎上作出的;
有時候又是通過公開投票來作出決定,根據這種方式,那些不遵守其承諾的人很容易被發(fā)現,而且人們希望他們在未來的協商中因為喪失信用而受到制裁;
而且,預先打探委員的態(tài)度可以為候選人預測自己的前景提供一個相對可靠的依據。
另一方面,由政黨委員會選舉候選人和由全體黨員投票選舉候選人之間還有一個區(qū)分,即選舉者所面臨的任務的根本性質不同。在由全體黨員投票的情況下,選舉者被要求選擇他們個人喜歡的候選人。盡管或許有些黨員會將他們的選擇建立在對政黨集體利益的評價基礎之上,但是并不能真正地期望他們會這樣做。實際上,正如在議員選舉過程中一樣,這里的假定是,政黨的集體利益可以通過其黨員個人偏好的簡單匯總而得到實現。而且,全體黨員投票的形式可能會使得投票者完全不可能對整個候選人名單表達任何偏好,就好像他們只允許對數量有限的人表達偏好一樣,而名單上的最后順序已經由每一個競選者所得的票數決定了。相反,盡管一個小型委員會的成員當然可能會沉溺于他們自己的偏好,但是為他們設定的任務在本質上是用他們的個人判斷來決定什么樣的選擇符合政黨的集體利益?傊幢忝總黨員在形成他們偏好時都把單個被提名者對政黨上臺幾率的可能影響考慮進去,但是他們被要求去做的是投他們個人所喜歡的人一票;
然而一個政黨委員會的成員被要求去做的是確定一份他們認為最有可能將本黨的得票數最大化的候選人名單。
這些評論把我們帶向如下兩個假設:
假設1:在由一個無所不包的候選人選舉團即全體黨員投票作決定的情況下,競爭要比由一個小型政黨委員會作決定更激烈。
假設2:在性別比例方面,由一個小型政黨委員會所確定的候選人名單要比由全體黨員投票所確定的名單更為平衡。
還有一種介于二者之間的候選人產生方式:先選出一個較大的黨員代表團,然后由他們選出政黨候選人。我們還要考察這種情況下的競爭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決定因素或許是代表團會議本身的組織方式,尤其是,代表們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獨立行動,或者只是作為黨內候選人的忠實追隨者。在后一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料到,領袖人物之間會進行協商——這種協商將會像小型委員會作決定時一樣常見--然后再由代表們對協商結果加以認可。在前一種情況下,情形將會更類似于全體黨員投票,差別僅在于,代表團中會包括很大比例信息充分的積極分子,對這些人來說,由于熟悉在任者(比如知道他們的名字)而產生的有利于在任者的偏見--這種偏見是眾所周知的--可能會更少,而且,挑戰(zhàn)者發(fā)起的更有效的競選運動可能會指向他們(因為他們人數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料到:
假設1:用我們的指標來衡量,在由全體黨員投票作決定的情況下,競爭要比由一個小型政黨委員會作決定更激烈,但是,如果候選人選舉團是由選出來的黨員代表組成,那么競爭是最激烈的。?
假設2:在性別比例方面,由一個小型政黨委員會所確定的候選人名單要比由一個較大的黨員代表團所確定的名單更為平衡,而后者又比由全體黨員投票所確定的名單更為平衡。
具體而言:當候選人選舉團是全體黨員時,包容性高,競爭程度中等,代表性低;
當候選人選舉團是黨員代表團時,包容性中等,競爭激烈,代表性中等;
當候選人選舉團是提名委員會時,包容性低,競爭程度很低,但是代表性高。
數據:方法和測量
以色列使用的是一種比例選舉制度,把全國作為一個單一的選區(qū),而且奉行封閉的政黨候選人名單制度;
這樣,它就完全將政黨內部的候選人選舉過程同大選中以政黨為中心的選舉過程相分離了。在這項研究中,我們考查了到2003年議會選舉為止所有在議會選舉中至少連續(xù)兩次提出了本黨候選人名單的政黨當中的每一次候選人選舉過程。因此,我們的研究包括一百多個個案,涉及過去50多年的幾十個政黨,而這些政黨又使用不同的候選人選舉方法。我們將根據競爭性與代表性這兩個指標,使用提交給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正式候選人名單以及候選人選舉競爭的結果來分析選舉過程的后果。
1.獨立變量:候選人選舉中的包容性
參與的機會是根據每一個政黨的候選人選舉過程的包容性來衡量的。我們已經根據候選人選舉團的包容性把選舉過程分為三類:由一個小群體來選舉,或者最終由一個政黨領袖來選舉(提名委員會選舉);
由選出的黨員代表組成一個更大的群體來選舉(黨代表選舉);
由全體黨員選舉。
這三種包容性程度或許也可以被解釋為體現了三種參與的“直接”程度。一個系統(tǒng)越是具有包容性,參與便越是“直接”。由全體黨員選舉是直接選舉;
由黨員代表選舉意味著,這一較小的群體首先必須由全體黨員選出來;
由提名委員會選舉意味著兩個層面的間接性:候選人選舉是由一個委員會來進行的,這個委員會的構成是經過黨代會認可的,而黨代會的成員又是由全體黨員選舉產生的。
2.非獨立變量:競爭性
競爭性或許不可能以一種完全令人滿意的方式衡量出來。在這項研究中,我們建立了三個指數,每一個指數衡量一個不同的方面。只有前兩個指數可以用來比較我們提到的三種候選人產生方式。另外一個指數只能用來比較黨代表選舉和全體黨員直接選舉這兩種候選人產生方式。
這三個競爭指數包含了在任者與非在任者之間的區(qū)分。有兩個指數用來評價非在任者相對于在任者的成功程度。第一個指數(獲勝的非在任者)要看有多少非在任者處于候選人名單的前列,而第二個指數(非在任者在候選人名單中的排位)要看他們在名單中的相對位置。非在任者處于候選人名單前列的越多,所處的位置越是靠前,就越是表明競爭的激烈。第三個指數(參與競選者)要看有多少人自告奮勇地參加競選并且脫穎而出,它要評價競選中非在任者與在任者之間人數的比例。比例越高,就越是表明競爭對那些非在任者來說很有吸引力,這意味著他們估計自己有機會在候選人名單中贏得一個穩(wěn)操勝券的位置。
3.非獨立變量: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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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yōu)檎h候選人最終名單的代表性建立了兩個指數。我們集中于婦女被代表的程度,因為這是總體上的代表性最好的經驗證明。第一個指數(獲勝的婦女)衡量政黨候選人名單中處于穩(wěn)操勝券位置的人中婦女所占的比例;
就是說,它衡量婦女在一個政黨“真正的”候選人總數中的比例,而不是僅僅出現在候選人名單上的婦女人數。第二個指數(婦女在候選人名單中的排位)也只和穩(wěn)操勝券的位置有關,但是與第一個指數不同,它也考慮婦女在候選人名單中的相對位置,位置越高,所賦的值也越高。?
參與和競爭性
我們根據提交給以色列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候選人名單,通過對比三種候選人產生方式所產生的結果,得出了包容性和競爭性之間的大致關系。提名委員會顯示了最低程度的競爭,這一點由非在任者獲勝指數的值(0.181)和非在任者排位指數的值(0.131)體現出來。我們以為由黨代表選舉候選人和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這兩種方式中競爭程度有明顯差異,但實際上并非如此。在由黨代表選舉候選人的情況下,非在任者獲勝指數只高一點點(0.251比0.242),而在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的情況下,非在任者排位指數要略高一些(0.166比0.148)。
由于我們的分析是基于提交給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候選人名單進行的,所以它不能反映選舉方法上的重要差異。比如,為了保證屬于某個特殊部門或社會群體的某個或某些候選人一定要獲得候選人名單中的某個或某些位置,需要一些矯正機制,這種機制在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的情況下總會使用,但是在由黨代表選舉候選人的情況下只是偶爾使用。這種機制可能會使結果帶有偏見,因為它們有時候允許非在任者基于他們的社會影響而非他們所贏得的選票數而“贏得”某些穩(wěn)操勝券的位置。?
為此,我們統(tǒng)計了矯正機制發(fā)揮作用之前的數據,比較由黨代表選舉候選人和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這兩種選舉方式中的競爭程度,除了“非在任者獲勝指數”和“非在任者排位指數”以外,我們還增加了“參與競選者指數”。?
三個指數中有兩個都表明,相對于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而言,由黨代表選舉候選人的情況競爭更為激烈:當由黨代表組成候選人選舉團時,與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相比,更多的非在任者可以獲勝(非在任者獲勝指數比為0.236∶0.205);
而且有更多新人參與競選(參與競選者指數比為4.291∶2.737)。
然而,非在任者排位指數(分別為0.171和0.175)表明,在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的情況下競爭要稍微激烈一些。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個事實:在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的情況下,非在任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小。但是我們應該考慮到,在由黨代表選舉候選人的情況下,非在任的競選者人數要多于在任的競選者。更多的非在任者人數實際上有助于在任者重新當選,因為那些對在任者投反對票的人的選票以及那些為了“更新”候選人名單而對非在任者投贊成票的人的選票都因為競選者更多而分散了。
包容性和代表性
我們的研究表明,當由提名委員會來決定候選人名單時,婦女被代表的程度事實上更高(婦女獲勝指數和婦女排位指數分別為10.5%和9.4%)。不過,和預料的相反,與由黨代表選舉候選人相比,由全體黨員選舉候選人可以產生更具代表性的候選人名單(前者的婦女獲勝指數和婦女排位指數分別為8.5%和6.8%;
后者的這兩個指數分別為9.3%和8.1%)。而且,這三種不同的候選人產生方式所得出的候選人名單之間的差異非常。褐挥2%的婦女處于穩(wěn)操勝券的位置,而且在候選人名單中,婦女的比例不到3%。
這些簡單的對比假定了“其他任何因素”都是不變的。然而,事實上我們知道,我們的數據所涵蓋的那一時期,婦女的政治地位經歷了一場世界性的革命。如果我們把這一因素考慮進去的話,這些數據就會更加符合我們的下述觀點:包容性和競爭性之間呈負相關關系。就是說,無論候選人的選舉采用什么方法,根據全球的趨勢,我們可以料到,婦女被代表的程度會隨著時間的發(fā)展而增加,與婦女在比例代表制民主國家中被代表的程度相關的數據表明,這是顯而易見的。比如,相對于其他比例代表制民主國家,婦女在以色列大黨中被代表的程度從20世紀50年代一直到70年代都是相對較高的,但是從那以后就相對較低了。以前,大多數時候都使用提名委員會來選舉候選人;
后來,就用黨代表和全體黨員來選舉了。換句話說,隨著以色列政黨產生候選人的方式變得具有高度的包容性--與其他比例代表制民主國家中的政黨相比,這種包容性的程度要高得多--其候選人名單的代表性在降低,絕對而言是如此,相對而言更是如此。包容性與代表性之間最大的鴻溝出現在1996年的選舉中,那一年,以色列政黨候選人產生方式的包容性達到了頂峰。最近的兩次選舉(1999年和2003年)表明,以色列和其他比例代表制民主國家之間的差異明顯縮小,而這兩次選舉中,包容性的程度恰恰下降了。?
討論
經驗分析表明,本文所考察的三種基本的民主維度之間存在著不穩(wěn)定的關系。高度的包容性導致中等程度的競爭和低等程度的代表性;
低等程度的包容性導致低等程度的競爭但卻導致高度的代表性。
只要我們分別在每一個層面(國家層面和黨內層面)評價民主,并因此而同時要求兩個層面的普遍參與,那么下述雙方的爭論就永無休止:一方主張黨內民主是民主國家的一個組成部分,另一方則認為政黨內部的民主與政黨之間(即國家)的民主沒有聯系。但是,如果我們把民主看作是一種多維度的安排,它關系到一個政治系統(tǒng)的幾個層面(包括政黨內部),同時又承認“民主不僅僅意味著投票”,那么我們就可以得出一個不同的結論。從這種觀點來看,國內民主和黨內民主并不是兩個孤立的問題,但也不是同一個問題,而是兩個互補的問題。
一個國家要被稱為民主國家,它必須為其公民提供政治參與的條件,比如選舉的條件和被選舉的條件。正如卡茨所說:“一個民主的‘國家’必須把每一個人包括在內!比欢,政黨是自愿的聯合體。因此,它們可以建立自己的規(guī)則,誰要是不滿意這些規(guī)則,他可以“說出來”或者“退出”,加入另外一個政黨,或建立一個新的政黨。正如謝茨施耐德所說:“民主不是在政黨之中找到的,而是在政黨之間找到的。”
因此,我們的發(fā)現與普特南關于社會資本的發(fā)現相矛盾。普特南聲稱,健康的民主要求公民履行公共義務,公共制度的健康至少部分地依賴于在私人性質的自愿群體--比如政黨--中的“廣泛參與”。但是我們認為,特定自愿群體--政黨--中高度的包容性會對競爭性和代表性產生負面影響,并因此而對民主總體的健康產生負面影響。與進一步增加包容性相反,政黨可以提升其他的民主維度,比如競爭性和代表性。創(chuàng)造相對平衡的候選人名單或更高程度的競爭,這些都要求限制黨內民主參與的程度。而且,政黨作為自愿的聯合體,不僅有權利(國家沒有這種權利)而且有義務維持自己自愿組織的身份。
這些發(fā)現告訴我們,民主在本性上需要國家和政黨之間的“勞動分工”。國家應該保證參與的權利,而政黨應該提高競爭和代表性的程度。因為政黨像現代民主國家中的其他因素(法庭是最突出的例子)一樣,并不需要普遍的參與作為前提條件,它們可以被用來調整民主政體的其他方面。
因此,我們提出一種比李普塞特的理論和“精英主義”理論更為樂觀的觀點,即我們并不僅僅主張民主事關“寡頭”組織之間的競爭,而且還主張,只要這些組織在一個滿足了參與性這一必要條件的民主國家的框架下運轉,它們就可能有助于在其他并非不重要的方面提升民主。?
如果我們聯系公民社會組織對民主的貢獻來看,政黨為什么應該把精力用在提升代表性和競爭性上而非用在提升包容性上這個問題就更明顯了。這些自愿的聯合體為各種形式的政治參與提供了舞臺。就是說,國家為參與提供了最低限度但卻是普遍的機會,而在公民社會里,那些感興趣的人可以進行更深層次的參與。與政黨不同,公民社會組織并不為了公職而競爭,因此也就不可能提供競爭機會,也不能正確地聲稱它們代表了民眾。
韋爾指出,美國政黨的相對弱點源自過高的期望。就是說,由于人們指望政黨堅持它們在參與上的理想,結果它們喪失了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中間機構的作用。我們的研究表明,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包容性上,從一種更廣泛的民主視角來看是成問題的。就是說,在美國,較高程度的包容性是以低等程度的競爭和代表性為代價的。正如卡茨所認為的,某些方面的民主化有可能降低其他方面的民主程度。
結論
在本文中,我們考察了民主與系統(tǒng)層面和亞系統(tǒng)層面之間的關系。與達爾的《誰來統(tǒng)治?》一書不同,我們考察的不是“垂直的政府層次”中由地理位置所規(guī)定的亞系統(tǒng)(即城市)中的民主,而是一個“平面的系統(tǒng)”中由功能所規(guī)定的亞系統(tǒng)(政黨)。不過,我們的結論從根本上說是相似的:系統(tǒng)層面上的民主也許是群體之間互動的結果,尤其是群體之間競爭的結果,盡管這些群體本身的內部組織是等級制的而非民主的。
我們發(fā)現,廣泛的參與、競爭性和代表性這三種民主價值不可能在一個機構中同時被最大化。相反,這三種價值之間也許是非線性的關系,甚至是負相關的關系。具體而言,那些候選人產生程序最具包容性的政黨,也就是那些內部最為民主的政黨,會產生最不具有代表性的候選人名單,而且所經歷的只是中等程度的競爭。
盡管像米歇爾斯的“寡頭鐵律”一樣,我們的結論可以被悲觀地解釋為是在限制民主的政黨政治的潛能,但是我們更喜歡一種更為樂觀的解釋,即有效的民主要求所有這三種價值,但是它并不要求它們同時被最大化。
。ㄗ髡撸篬以色列]吉迪恩·拉漢特、瑞文·哈讓,[美]理查德·卡茨;
編譯:毛興貴;
來源:《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2009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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